本案應以搶劫既遂論處
作者:張劍 發布時間:2008-01-16 瀏覽次數:2868
[案情]
2007年8月某日零時許,被告人張某在某市淮海東路上發現剛下火車獨自背包行走的女青年劉某,便心生歹念,在一處燈光灰暗處沖上前,左手拽住劉某提包,右手拿著磚頭指著威脅道:“把包放下,不然要你的命!”劉某抓住包死命不放,被告人見張某反抗,便將她打倒在地,搶得背包后逃跑。劉某邊追邊大聲呼救,當場被聞訊趕來的群眾抓獲。劉某包內裝有現金6900元,其它物品價值1280元。
[審判]
某縣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年。
[評析]
所謂既遂,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完全實現了分則條文規定的某一罪(或說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不同的犯罪,它的既遂情況是不一樣的。搶劫罪的實行行為包含兩個環節:一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二是取得財物。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搶劫行為,盡管實際占有受害人的財物的時間很短,但不問占有時間的長短同時也不問其上后否搶得財物都是既遂,對此刑法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