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三人不享有地補償分配權
作者:倪其亞 發布時間:2008-01-14 瀏覽次數:1528
[案情]
2004年3月期間,國家修建寧宿徐高速公路,征用睢寧縣某村民小組部分土地,并確定了土地補償安置方案。2005年11月,該村民小組一農民與鄰村一王姓婦女再婚,王某兒子一家三口的戶口也陸續遷至該組。公安機關于2006年4月給其頒發的戶口簿。2006年該村民小組在分配人均3500元的土地補償款時,由于沒有給王某的兒子三口進行分配,三人將該村民小組訴至法院,要求某村民小組給付土地補償費10500元。
[審判]
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土地補償費系國家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人的一種經濟補償形式。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所有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而本案某村民小組現有可供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發生的時間及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三原告不具有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應享有被征土地的補償權。因此,對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目前,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補償分配糾紛的案件比較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問題是解決這類案件的核心問題。實踐中,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標準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戶籍主義模式,即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統征前農業戶籍的,就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權利;二是戶籍加義務結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戶籍的外,還應與其他成員一樣盡義務,才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本案中,王某等三人是基于其母親的再婚而遷至某村民小組,非該村民小組的原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要享有該組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必須有證據證明三人在土地被征時是該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王某三人雖然出具了公安機關于2006年4月頒發的戶口簿,但戶口簿只能顯示三人是何時由何地遷至該組,且王某三人的戶口遷至該村民小組時,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經確定,故王某三人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