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應該為廠家的虛假宣傳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作者:李仁福 發布時間:2007-12-06 瀏覽次數:2105
[裁判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雙倍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這里的賠償主體既包括生產商,也包括銷售商,當商場同意在其經營場所內對有關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宣傳促銷時,不論該虛假宣傳是不是商場所為,也不論商場是否明知,商場均有義務向消費者作出賠償?!?SPAN lang=EN-US>
[案情]
原告魏根寶
被告徐賢伍,江蘇省鎮江新區大港好又多超市購物中心業主
2006年12月下旬到2007年3月下旬,鎮江新區大港好又多超市購物中心銷售“鍋王無煙鍋”期間,現場工作人員采取了演示、散發、張貼廣告等手段促銷該產品。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經營場所內購物,對該場所內進行的促銷活動是商家還是廠家所為一般無法辨識,原告有理由相信促銷活動系商家所為。商家及廠家的促銷活動都是為了擴大產品銷售獲取利潤,雙方利益是共同的,只要商家同意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促銷活動,雙方即構成了共同行為,無須區分該行為形式上以誰的名義進行或由誰具體實施,因此本案中應認定被告實質上實施了虛假宣傳。就法律規定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追償。故本案中,即使被告未實施虛假宣傳,也應先行承擔廠家虛假宣傳的責任。綜上所述,被告以虛假宣傳方式銷售商品,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經濟損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九條,《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徐賢伍退還原告魏根寶價款599元,賠償原告魏根寶經濟損失599元。兩項合計1198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訴,目前該案已執行完畢。
[評析]
該案的審判,在當地產生很大影響,相關媒體也作了大量報道,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如果虛假宣傳僅是生產廠家所為,購物中心是否要承擔因虛假宣傳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購物中心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范圍是限于消費者實際受到的損失,還是包括了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補償的損失。
一、關于購物中心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碧摷傩麄魇窍蛳M者提供不真實的信息,屬于對消費者的欺詐。根據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欺詐時一種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損害后果,即購買了“名不符實”的產品或接受了價高質次的服務;行為的違法性(欺詐);前面兩者的因果關系和經營者的過錯,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其中經營者的過錯是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即經營者主觀上沒有過錯,可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認定購物中心有過錯,其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北景傅氖聦嵶C明,購物中心張貼的廣告中對“鍋王無煙鍋”的宣傳是虛假的。
2、購物中心同意生產廠家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促銷,雙方構成利益共同體,消費者在購物中心購物時,對該場所內進行的促銷活動是商家還是廠家所為一般無法辨識,出于對商家的信任,消費者有理由相信該促銷活動是商家所為。消費者基于信賴而產生的利益應得到保護。
3、購物中心應該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除了要對產品質量負責外,還要對產品的宣傳、介紹謹慎把關,實事求是,不能言過其實,不論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導致虛假宣傳,都要向消費者賠償。賠償之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屬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購物中心可以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二、關于購物中心的賠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這一條款的規定,便于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得到救濟。“權益受到的損失”通常理解為直接損失,我國侵權行為法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這是由民法的平等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決定的,侵權事實不能改變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不能互相懲罰。但在消費領域的侵權是一種特定的侵權,有的國家對于某些特定的侵權行為,可以令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如美國規定懲罰性賠償額最高可達實際損失的2倍(包括實際損失賠償,賠償額最高達實際損失的3倍)。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是侵權人具有惡意,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如是因經營者的欺詐而,鑒于我國消費市場誠信體系的欠缺和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的考量,經營者應承擔懲罰性的賠償。這不但可以強化法律對于不法侵權行為人的威懾力量,而且可以鼓勵被侵害人積極同侵權行為作斗爭,從而淳化商業道德,最終有利于建立規范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本案中購物中心除應賠償消費者購買無煙鍋而支付的598元外,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增加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