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徐守亮

被告姜繼山、張珍、于崇浩

20036月,徐守亮購買桑塔納轎車一輛。627,徐守亮與中國工商銀行宿遷市分行幸福辦事處(下稱工行幸福辦)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徐守亮因購車向工行幸福辦事處借款68000元,借款期限自200372200672,徐守亮按等額本金還款法歸還借款本息,按月還款共分36期,自200382起。同日,徐守亮向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遷中心支公司(下稱天安公司)投保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并與天安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書,約定:徐守亮將其購買車輛抵押給天安公司,車牌號為蘇N08060,當徐守亮發生保險責任時,天安公司按《分期付款購車保證保險條例》執行,如徐守亮不如期足額交納應付款項,天安公司有權訴至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針對上述合同,宿遷市公證處于20031020作出(2003)宿證經內字經4032號《具有強制行效力的的債權文書公證書》。

2003711,徐守亮將蘇NO8060桑塔納轎車轉讓給姜緒波(被告姜緒山、張珍二人之子,于崇浩之夫),并簽訂一份購車還款協議,約定:徐守亮普桑蘇NO8060屬貸款購車形式,今轉讓于姜緒波,該車于每月1號由姜緒波付款。如到期姜緒波不付貸款,一切后果由姜緒波承擔。此后,姜緒波按約歸還工行幸福辦事處貸款。2004225,姜緒波因車禍死亡,因此工行幸福辦事處貸款無人歸還。20055月底,天安公司向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03)宿證經內字第4032號《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經法院執行,2005624徐守亮將蘇NO8060號車尚欠工行幸福辦事處貸款37500元結清,并支付執行費1125元。

原告徐守亮訴稱:姜緒波購買我轎車,沒有付清車款。后姜緒波因車禍死亡,要求姜緒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姜繼山、張珍(姜緒波父母)、于崇浩(姜緒波之妻)給付欠款及相應的損失。

被告姜繼山、張珍辯稱:車輛是姜緒波自行購買,我們已與姜緒波分家生活,且未繼承姜緒波的遺產,故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于崇浩未作答辯。

[審判]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姜緒波與徐守亮簽訂的購車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姜緒波應按月歸還貸款。姜緒波因故死亡,無法履行該約定,其妻于崇浩也沒有按月歸還工行幸福辦事處貸款,致徐守亮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償還貸款余額。對此,姜緒波應向徐守亮承擔違約責任。鑒于姜緒波已死亡,應由繼承其遺產的人承擔該責任,清償債務以其遺產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徐守亮未能舉證證明姜緒波父母姜繼山、張珍繼承了姜緒波的遺產,亦未能舉證證明姜繼山、張珍是與姜緒波共同合伙購買了蘇NO8060桑塔納轎車。因此,徐守亮要求姜繼山、張珍給付欠款的請求,不予支持。于崇浩與姜緒波系夫妻關系,姜緒波購買車輛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產生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故徐守亮要求于崇浩給付欠款、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2005)宿豫民一初字第849號民事判決:一、于崇浩于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徐守亮購車欠款37500元,賠償徐守亮損失1125元,合計38625元;二、駁回徐守亮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5元,其他訴訟費500元,合計2055元,由于崇浩負擔。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債務人死亡而致債權人遭受財產損失的案件,案件的事實并不復雜,但案情涉及的法律關系多達五種,既有債權債務關系,也有婚姻家庭關系,正確處理好本案,必須處理好以下幾種法律關系:1、徐守亮與姜緒波的車輛買賣合同法律關系;2、徐守亮與銀行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關系;3、徐守亮與銀行、天安公司的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同關系;4、姜緒波與于崇浩的夫妻關系;5、姜緒波與姜繼山、張珍、于崇浩的繼承關系。

第一,徐守亮與姜緒波的車輛買賣合同關系是本案的核心法律關系。2003711,徐守亮與姜緒波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徐守亮普桑蘇NO8060屬貸款購車形式,今轉讓于姜緒波,該車于每月1號由姜緒波付款。如到期姜緒波不付貸款,一切后果由姜緒波承擔。該合同屬第三人利益合同。所謂“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接受履行的人,他可能知道履行債務的人,也可能不知道履行債務的人,這種合同與債務轉移不同,它對第三人無法律約束力,當債務人不履行該合同時,第三人仍可依據其與債權人的合同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而債權人無依為第三人利益合同抗辯的理由,他只能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本案中姜緒波與徐守亮簽訂該合同后,即負有向銀行償還貸款的義務。如果姜緒波未向銀行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應向徐守亮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

第二,徐守亮與銀行、天安公司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和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同關系是本案的基礎關系。2004年姜緒波因車禍死亡,無人償還銀行貸款,保險責任發生,保險公司依照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同約定,向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有強制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徐守亮被法院執行償還貸款37500元,并支付執行費1125元,這是因為姜緒波死亡無人向銀行履行還貸義務給徐守亮造成的,在徐守亮與姜緒波的買賣合同中,屬于合同未履行造成的徐守亮的損失。

第三,姜緒波與姜繼山、張珍、于崇浩的繼承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姜緒波死亡時繼承開始,姜繼山、張珍、于崇浩是姜緒波的法定繼承人。姜緒波有遺產,如果姜繼山、張珍、于崇浩分割繼承了該遺產,就應當對姜緒波的生前債務以繼承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現姜繼山、張珍明示放棄繼承,姜緒波遺產也沒有分割繼承,因此姜繼山、張珍對姜緒波的生前債務就不應承擔責任。

第四,姜緒波與于崇浩的夫妻關系是本案中于崇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夫妻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時對男女雙方的稱呼,又稱為配偶。從法律上講,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和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夫妻財產權利義務關系中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互負連帶清償責任,此責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當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仍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姜緒波與于崇浩系夫妻關系,其購買徐守亮的車輛是為共同生活所用,由此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通過對上述各法律關系的分析,本案民事責任的承擔,脈絡是清晰的。首先,徐守亮與銀行、天安公司訂立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和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后,負有償還貸款的義務,如徐守亮不如期足額交納銀行應付款項,發生保險責任后,天安公司有權訴至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次,當徐守亮與姜緒波簽訂買賣合同后,姜緒波負有向第三人銀行償還貸款的義務,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于崇浩負連帶清償責任;第三,姜緒波死亡后,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妻子一方于崇浩不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致使徐守亮違反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天安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償還了貸款,屬徐守亮的損失,該損失是由于于崇浩不履行車輛買賣合同約定的還貸義務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徐守亮可以向于崇浩主張車輛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于崇浩應按徐守亮與姜緒波的車輛買賣合同依《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第四,姜緒波死亡,姜繼山、張珍放棄繼承,對上述債務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