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之間造成傷害 雇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王道強 張柏松 發布時間:2007-11-14 瀏覽次數:1632
[案情]
原告孫甲
被告孫乙
雇主孫甲雇傭孫乙等十多人從事民間建筑,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人身傷害,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加害方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雇主孫甲自愿賠償受害人孫乙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計3350元。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孫乙眼傷雖是由張某造成,但孫乙可選擇由張某或孫甲作為被告人要求賠償,也可以同時選擇張某和孫甲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孫乙選擇孫甲作為被告人可取得絕對的勝訴權,而選擇張某作為被告人則要舉證證明張某主觀上是故意或存在著重大過失,從而訴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孫甲賠償孫乙后只要能證明張某存在著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仍有權要求張某賠償。
附帶指出,1、本案孫乙如果選擇孫甲和房主(發包方)楊某作為共同被告共能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孫甲為個體建筑商,無相關資質,應該認為房主楊某是明知的,孫甲和楊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本案孫乙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未盡到注意義務,也有一定的過失,孫甲是否應該全部賠償?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雇傭合同法律關系,本質是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按勞動合同法律關系,只有受害人對自己的損害是故意造成的或者是因為重大過失造成的,才能免除或減輕雇主的責任,而這種故意或重大過失是指對傷害的形成主觀意識形態,而不能以違反操作規程的故意從而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所以上述司法解釋只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沒有規定,雇員受到傷害雇主免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