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期已滿 優先購買無依據
作者:新愚 發布時間:2007-10-24 瀏覽次數:1656
[案情]
李晴承租房東趙賓一套2室1廳的房屋,租期一年。
[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東趙賓出賣房屋并非在李晴的承租期內,李晴依法不享有優先購買權,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指民事主體在特定買賣的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于他人購買財產的權利。因此,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當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時,在買賣的價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因此,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一個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在承租期內(包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事實上的承租期)。
李晴承租趙賓的房屋已過承租期限,并搬出了承租房,雙方已依法終止了租賃關系。所以,即使李晴的出價等購買條件與他人一樣,依法也不再享有優先購買權。房主趙賓有權自由選擇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