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起多因一果致人損害案件如何確定當事人責任
作者:朱艷紅 發布時間:2007-10-23 瀏覽次數:1156
[裁判要旨]
根據人賠解釋的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接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
2006年9月份,被告蔣永龍建房做水磨石地坪,需用三相電,便向被告五里供電所申請臨時用電。被告五里供電所認為被告蔣永龍家用的三相電源接線太長,存在安全隱患,未同意。后被告蔣永龍通過找關系說情,交納了啟動費200元,定金200元后,被告五里供電所便同意其從五里鎮丁圩村配電間變壓器下邊配電箱接線至其家中。被告蔣永龍將做水磨石地坪的工程承攬給被告蔣士權,雙方約定:材料費3000元,每平方按20余元計算工錢。被告蔣士權在收取了3000元材料費后,于
[裁判]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淮陰供電公司以及五里供電所提供臨時供用電合同,臨時用電配電盤檢查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安裝使用檢查表,低壓供電方案答復意見書,以證明其供電符合規定,且事故發生在用電方負責的范圍,按照合同約定,應由用電方承擔責任,供電方不承擔責任。但經質證,上列證據均在事故發生后,其為了推卸責任叫其工作人員拿去叫被告蔣永龍妻子補簽蔣永龍名字。
交警部門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無法認定當事各方的責任。據此,被告蔣永龍、蔣士權、淮陰供電公司及五里供電所辯解: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的相關規定,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原告的損失應由機動車方被告姜一標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辯解不能成立。本案不屬于單純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而是一起較為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原、被告在該起事故中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首先,原告孟翠英在看到對面來車時,為了避讓,可以采取下車推行,或在萬能線南側行駛,而其卻壓在萬能線上行駛,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預見到可能摔倒的危險,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以致發生這種損害后果。原告孟翠英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院酌情認定為25%。被告姜一標駕駛未經年檢、嚴重超載,且制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農用運輸車上道路行駛,在看到對面來車時未減速慢行,導致遇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剎車,以致造成原告損害后果的發生,也是導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姜一標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酌情認定為25%。被告蔣士權因不懂電工常識,將萬能線直接擺放在交通道路上,違反了我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公用電安全規范》的規定,電線應架空敷設或埋地敷設,對該起事故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院酌情認定其應承擔的責任為25%。被告蔣永龍將自家的水磨石地坪工程承攬給無資質又不懂電工常識的被告蔣士權去完成,被告蔣永龍在選任承攬人上有過錯,導致該起事故的發生,造成原告損害,被告蔣永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為25%。被告五里供電所在被告蔣永龍家申請臨時用電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迫于人情關系仍然同意給其接電,在接電過程中,未盡安全管理職責,未告知有關注意事項,在事故發生后,為推卸責任,又補辦相關手續,程序上違法,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被告五里供電所及被告蔣永龍存在共同過錯,故被告五里供電所對被告蔣永龍應承擔的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因被告五里供電所不具有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故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被告淮陰供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被告蔣士權辯解,其為被告蔣永龍連接三相電屬于義務幫工范疇,其導致的損害后果應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兩被告對連接三相電沒有特別約定,故應將連接三相電與鋪水磨石地坪看作一個整體,不能割裂開來,都屬于承攬合同的組成部分。故對被告蔣士權的辯解主張不予采信。關于原告主張上述幾被告共同侵權造成原告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淮陰區法院認為,上述幾被告人行為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這些行為對損害結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只是為損害結果發生創造了條件,而其各方并不會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發損害后果。原、被告各方的過錯行為的間接結合,是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產生的因素。
幾被告對原告所受損害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本案中,孟翠英所受損害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雖然作出了無法認定當事人各方責任的認定,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確定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從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看,孟翠英為了避讓對面來車,為了避讓,可以采取下車推行,或在萬能線南側行駛,而其卻壓在萬能線上行駛,致其電瓶車因側滑突然改變方向,與姜一標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孟翠英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對損害后果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上訴人姜一標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孟翠英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對損害后果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姜一標,駕駛未經年檢,嚴重超載,且制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農用運輸車輛上路行駛,在看到對面來車時未減速慢行,也是導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姜一標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蔣士權將萬能線直接擺放在交通道路上,妨礙交通安全,該行為是引發本起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故蔣士權對該起事故造成的損害曲子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蔣永龍與被告蔣士權系承攬關系,蔣永龍將接電工作交給不懂電工常識的蔣士權去完成存在選任上的過失,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淮陰供電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供電公司的下屬單位五里供電所,在同意蔣永龍家申請臨時用電的情況下未告知蔣永龍有關安全注意事項未盡安全管理職責,對蔣永龍所負的賠償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原告孟翠英的各項損失合計25879.16元,由被告姜一標賠償25%計幣6469.79元,由被告蔣永龍賠償25%計幣6469.79元,被告淮陰供電公司對被告蔣永龍應承擔的份額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蔣士權賠償25%計幣6469.79元。
案件受理費360元,其他訴訟費500元,實支費600元,合計1460元,由原告孟翠英負擔365元,被告姜一標負擔365元,被告蔣永龍負擔365元,被告蔣士權負擔365元。
判決生效后,供電公司上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