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不應適用保險補償原則進行理賠
作者:史玉玉 闞宏波 發布時間:2007-08-29 瀏覽次數:1653
原告陳某之子放學后被駱某駕駛的車輛撞傷,發生了保險事故,陳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附加學生、幼兒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而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因意外傷害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已由肇事車主全額賠償,根據保險的損害補償原則,原告無權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近日,新沂市法院審理了此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原告保險金3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9月,陳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金額為3000元。
法院認為: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被他人撞傷并進行治療,花費了醫療費用,依據保險合同中關于附加學生、幼兒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約定,被告對此應承擔保險責任。本案醫療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治療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因此,在約定的保險事故出現時,被告應按約支付保險金;該爭議的醫療保險屬人身保險的范疇,并不適用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補償原則,在保險合同未約定原告獲得賠償后可免除被告保險責任的情況下,原告有權依據保險合同主張權利,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