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普通債權人對相對人為債務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備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作者:朱清華 發布時間:2007-07-11 瀏覽次數:2151
[案情]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
因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也未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應視為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為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核發給第三人王某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
[評析]
原告資格問題是行政訴訟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決定訴訟程序能否被啟動。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起訴人是否具備原告資格,我國采取“法律上利害關系”標準,即主要考慮:1、起訴人是否存在可能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2、起訴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對“法律上利害關系”做進一步解釋,就是看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影響到起訴人的利益。①起訴人主張的權利受到的侵犯或影響是否已經發生或者必然發生,②起訴人主張的權益受到侵犯或影響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存在明確的、內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本案中,一、供銷社與王某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存在可撤銷、無效情形;二,涉案房產不是抵押財產,債務人供銷社2000年處分房產的行為屬正當交易,應受法律保護;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注明的發證日期是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普通債權人對相對人為債務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資格,但是特殊情況下,當普通債權人對名義上與他無關,在實際上與他有關的行政行為具有原告資格。如有證據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存在違法情形,且該違法情形成立與否將直接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應當確認普通債權人具備原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