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動了我的知情權??宋某訴徐州某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知情權糾紛案
作者:王建紅 鄭煒 李猛 發布時間:2007-05-09 瀏覽次數:1983
[案情]
2004年7月,宋某、崔某分別以實物出資30萬元、50萬元,合股成立了徐州某液化石油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為液化氣公司),并于同年8月經工商核準登記。公司成立后不久,宋某因患重病將公司帳目全部交崔某掌管,自己則四處求醫治病,直到2006年5月才逐漸康復。患病期間,宋某對于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一無所知,就向崔某送達了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請求書,但崔某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為此,宋某以崔某嚴重侵犯其作為公司股東應享有的知情權為由把液化氣公司和崔某告上了法庭。
[審判]
睢寧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液化氣公司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公司,公司的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原、被告之間的知情權糾紛實質上是原告宋某是否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問題。股東是負有出資義務的人,卻不一定是已實際出資的人。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并不必然否定其股東資格,這種資格或取決于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或取決于工商行政部門的注冊登記的確認,股東之間對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則應根據工商登記文件的記載認定。本案中,原告宋某確實與被告崔某簽訂了公司章程,共同發起設立了液化氣公司,股東名稱、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均記載在公司工商登記股東名冊上。據此,原告宋某應具有被告液化氣公司的股東資格,也應享有股東的知情權。因股東知情權是向公司行使的權利,與被告崔某個人無關,原告向崔某主張權利于法無據。綜上,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液化氣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提供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供原告宋某查閱,同時駁回了原告宋某對被告崔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有限責任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知情權糾紛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的基本權利,其中心是股東對公司事務知曉的權利,是為了能使股東獲得充分的信息。而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不僅直接涉及到股東自身權益的實現,而且與公司管理是否規范化緊密相連。因而,世界各國在制定公司法時都對股東的知情權做出一定的規范。我國的公司法也不例外,
有限責任公司是由股東出資設立的,股東對如何運用公司財產進行生產經營擁有決定權,有權了解公司財產的使用情況及有關的經營事項,并且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進行監督。對反映公司財產使用情況和經營決策的有關資料,股東理應享有知情權,而知情權的具體表現就是查閱核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的權利。
在以法律形式認可股東可以對公司會計賬簿查閱的同時,對于股東查閱權的行使設定了一定的約束性條件:一是股東必須向公司遞交查閱相關資料的書面請求;二是股東在查閱公司賬簿時應具有合法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據認為股東查閱公司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時,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為限制公司動輒以股東目的不合法為借口拒絕股東查閱賬簿,法律則又賦予了股東在此種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救濟權利。在公司拒絕查閱時,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請求后15日內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同時,如果股東認為拒絕查閱存在不當,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本案中,原告因治療疾病對公司運作情況長期處于一無所知的狀態,其于痊愈后要求查閱公司資料,知悉公司狀況并無不當,且其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了請求,被告液化氣公司在收到原告宋某的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既未說明拒絕查閱的理由,也未提供相關資料供原告查閱,原告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