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至人死亡罪?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5-09 瀏覽次數:1940
[案情]
許天如系出租車個體戶,他的車每天晚上停在自家的院內。2006年夏天,他晚上10點多鐘想開車去岳母家接妻子。他在自家院內想把車調過頭來,由于天太黑又喝了幾盅酒,倒車的時候把前來串門的李某當場撞死。于是,許天如馬上報了警,公安民警前來勘察并把他帶了回去。
有人認為許天如的行為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有人認為其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最后還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定這一罪名指控成立,又因許天如有自首情節,最終依法判處許天如有期徒刑3年。
[評析]
本案之所以不認定許天如犯交通肇事罪,關鍵在于如何正確認定法律所指的“道路”。因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必須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必須是在法律規定的“道路”上行駛車輛。而按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是否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則成為判決是否屬法律所指的“道路”的準則。而住宅的院內并不是允許社會機動車必須通行的場所,因而不屬于法律規定的道路范疇。所以即使許天如在院內倒車致人死亡,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許天如在自家院內倒車,應當注意觀察前后是否有人經過,應當預料到不慎可能導致他人傷亡的結果,但他沒有采取謹慎從事的措施,致使前來串門的李某被碾軋當場身亡。其行為在主觀上具有過失心態(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客觀上存在致人死亡的結果,而且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233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按法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最終判處許天如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