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張某訴稱,2005222日原告在被告郵政局所屬速遞公司郵寄手機22部到杭州東方公司,東方公司至今沒有收到該郵件。被告確認該郵件己丟失,但至今沒有對其進行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3191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本案是郵政合同糾紛,應適用郵政法,故只能按《國內郵件處理規則》的規定賠償原告2倍的郵資。

經查明,原告的損失為23646.81元。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是郵政服務合同關系,被告不但沒有將郵件安全送達原告指定的收貨人反而將郵件丟失,已構成違約,故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而不能適用郵政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2條第2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手機損失23646.81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郵政局不服,以一審中抗辯理由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合法,駁回被告郵政局的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案情不算復雜,應否賠償也沒有爭議,問題是以何標準賠償?是足額賠償原告的所有實際損失還是如被告所堅持的只賠償原告2倍的郵資?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合同法按實際損失對原告進行賠償,理由是:

1、在本案中,原告將郵件交與被告,并向被告支付郵資;被告收取原告郵件和郵資,并負責將郵件郵寄到原告指定的客戶,因此雙方已形成郵政服務合同關系。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不存在誰高誰低的問題,因此,本案原、被告雙方的爭議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問題發生的爭議,屬于民事案件的范疇。既然是民事案件,適用民法進行裁判乃當然之理。《合同法》是我國的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則》的特別法,又是其他有關合同方面法律法規的母法、普通法,它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合同關系的法律,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在中國內地發生的合同糾紛均適用該法調整,所以一審法院依據該法作出判決并無不當。

郵政法是行政法不屬于民法的特別法。郵政法是確定郵政企業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郵政法》第2條規定郵政行政管理機關是該的執法機關,該法及其實施細則均規定,郵政企業如違反該法,郵政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可以依據該法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這就是說,郵政法還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因此郵政法當屬行政法的范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全》中,郵政法是被編排在行政法一篇的,這也是郵政法屬于行政法的一個極好例證。行政法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在一般情況下不是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實體判決的法律依據,但也并不是說行政法在民事案件中沒有任何作用。在民事案件中行政法具有下列作用:①可以作為認定當事人的主張是否合法的依據。如在某一房屋確權案件中,原告主張其所建的房屋屬其所有,但其不能提供對訴爭房屋具有土地使用權的憑證和準予建設的許可證,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土地法》和《城市規劃法》的規定認定其主張不合法,從而可以駁回其訴訟請求。②可以作為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過錯的依據。如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如果醫方在沒有征得患者同意的情況下對患者實施手術,人民法院可以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認定醫方行為具有過錯。③可以作為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如無施工資質的人承攬建設工程而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建筑法》規定,確認該合同無效。④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如在醫療糾紛案件中,如果醫方已造成醫療事故,人民法院可以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確定對患者的賠償數額。又如在拆遷案件中,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據《拆遷條例》規定確定拆遷人對被拆遷人補償數額。這里特殊情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兩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均已有明確的司法解釋。

2、郵政法的限額賠償原則與民法的全面賠償原則相悖。《郵政法》第33條第4項規定“郵政企業對于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缺少,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賠償或者采取補救措施。”郵政部《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未保價郵件發生丟失、損毀、短少時,應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所付郵費的2倍。”由此可見,郵政法實行的是限制賠償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和《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均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可見《民法通則》、《合同法》實行的是全面賠償原則。作為行政規章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與作為法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相比其是下位法,當其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當然不應被適用。即便是作為法律的《郵政法》作出這樣的規定也應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因為《民法通則》、《合同法》是我國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而《郵政法》是一般法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另被告依據《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的規定在快件上印有只賠二倍郵資的條款,該條款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權利,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責任,是典型的格式條款、霸王條款,根據《合同法》第40條應認定為無效條款,因此被告辯稱其在簽訂合同時已告知原告該條款不能成為減輕其責任的理由。

3、適用郵政法裁判本案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則,違反公平原則的任何裁判都是非正義的。在本案中,原告的實際損失有23646.81元,如果按郵政法的規定僅賠償原告2倍郵資64元的話,顯然有失公平,更何況原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無任何的過錯。

4、適用郵政法裁判本案不符合裁判的價值取向。法律不僅具有懲戒功能,更重要的它還有教育、引導功能。作為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裁判同樣具有教育、引導功能,如果適用郵政法裁判本案將不利于加強郵政企業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不利于改善行業工作作風,這與我黨一直倡導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不相稱的,也與目前構筑和諧社會的方略相沖突。相反適用民法裁判本案,不但能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且也可以促使郵政企業完善企業管理,增強責任心,改善行業工作作風,促進報務質量的提高,抽象的法律理念也會在現實中得到具體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