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中受傷 責任誰擔
作者:王勇 發布時間:2007-04-24 瀏覽次數:1797
[案情]
小李乘坐客車到云臺山旅游。汽車在行駛過程中,有一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突然橫穿馬路,司機為了避讓,采取了緊急剎車措施。致使我的頭部受傷,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5000元。我找車主商談賠償問題未果,于是,小李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司機與引起險情發生人賠償其損失。法院最終判決引起險情發生人賠償小李的損失5000元。
[評析]
本案涉及到緊急避險的問題。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為了社會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更大損失,在不得已情況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損害的緊急措施。小李的頭部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司機在汽車正常行駛中突然剎車造成的。但是,司機突然剎車,是為了避免撞上違章行人而采取的緊急措施,這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行為。對于采取緊急避險造成他人傷害的責任承擔問題,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傷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在當時情況下,緊急剎車是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唯一選擇,司機的避險行為也不存在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因此,司機的行為是合法的,依法不承擔責任,而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即那個違章橫穿馬路的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