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某系一公司業(yè)務員,今年2月,劉某從外地催收貨款返回途中,不慎將裝有50萬元銀行匯票及其它票據的皮包丟失在公交車上,劉某遂在報紙和電視上發(fā)布“尋物啟示”,稱若有人送還上述物品,將重謝5000元。張某拾得后,送還給了劉某,因劉某反悔拒絕支付酬金,張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支付酬金5000元。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的“尋物啟示”屬懸賞廣告,在張某將拾得物送還給了劉某后,張某與劉某間就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劉某應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劉某支付張某酬金5000元。

[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懸賞廣告”引起的合同糾紛。

“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式,對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人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只要行為人依法完成了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廣告人即負有給付行為人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義務。劉某在報紙和電視上發(fā)布的“尋物啟示”即是“懸賞廣告”,是劉某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要約,張某按廣告要求完成了廣告指定的送還拾得物的行為,即是對廣告人劉某的有效承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此時,張某與劉某之間的合同成立,從而形成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劉某不能事后反悔拒絕給付張某酬金,而應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約定向張某支付懸賞廣告中許諾的酬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