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份房產贈與合同能夠撤銷嗎?
作者:張曉軍 李猛 發布時間:2007-04-16 瀏覽次數:2286
【案情】
2002年3月,睢寧縣的老朱和老萬夫婦把自己的兩處房產贈與了兒子小朱并簽訂了房產贈與合同,雙方約定:老朱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永久居住權。在老朱夫婦長期外出時,兒子小朱對其祖母有贍養義務。雙方將這份合同進行了公證,然后辦理了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的權屬變更登記。2006年8月的一個晚上,天氣悶熱。小朱出車在外還沒回家。他的祖母到他的房間里乘涼,被小朱的妻子小楊趕了出來。老朱得知后立刻過來批評兒媳婦,可是小楊竟與朱某爭吵起來,并動手將朱某身上多處被抓破。朱某打電話報了警,民警趕來當場進行了調解,事情暫時平息下來。思來想去,老朱夫婦既氣憤又傷心,于是他們把兒子、兒媳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審判】
睢寧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老朱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朱,小朱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并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的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原告老朱遭到兒媳小楊的打罵,但是小楊并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的約束。贈與合同簽訂后,老朱夫婦及其母親一直居住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并將其中的幾間出租收益,原告方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朱嚴重侵害了老朱夫婦或者老朱的母親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包含著大量的家庭倫理道德因素。承辦法官從維護親情、維護和睦的家庭的大局出發,盡力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希望妥善解決家庭矛盾。但是,原被告雙方情緒對立尖銳、意見分歧很大,未能實現和解或達成調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但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受贈人小朱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老朱夫婦的永久居住權并在其長期外出時,贍養祖母。事實上,老朱夫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并將其中的幾間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由于家庭瑣事,老朱與兒媳發生沖突,遭到兒媳小楊的打罵,從情理上講,小楊的做法是不對的。但是小楊并不是該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她的行為不受該合同的約束。原告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贈人小朱嚴重侵害了老朱夫婦或者老朱的母親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法院在判決書中也明確地指出,從道德層面來講,二被告作為原告的兒子、兒媳,更應該妥善安排、處理好家庭矛盾,兼顧自己的小家庭生活與照顧好長輩的贍養義務,解決家庭矛盾關鍵還在于雙方互相體諒和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