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轉讓,非經依法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黃某買房入住已有八年,但至今未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因此,從法律上說,黃某還不是該不動產物權所有人,現訴求買方協助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而賣方后悔房價高漲,不愿為買方過戶手續,還辯說房屋買賣合同無效。410,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賣方凌某協助買方黃某辦理訴爭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199912月,黃某與凌某作為甲、乙雙方簽訂買賣房屋協議:甲方出賣棉紡廠3號樓411室建筑面積為30.50?O,售價共計14708元,乙方現金付清,產權歸乙方所有,房屋所有權證交屬乙方所有。同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被告即將訟爭室房屋交付原告居住,并交付了該房屋所有權證。現在,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

被告辯稱,所賣房屋是啟東棉紡廠對職工享受免交產權交易契稅等優惠補貼的廉價房屋,原告不具有購房主體資格,且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出賣該房屋后,其丈夫堅決不同意賣房,故該房屋買賣無效。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只約定交付產權證,未要求產權過戶,故要求收回該房屋。

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1993年被告在房改中取得了棉紡新村母子樓411室房屋的所有權,并領取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該所有權證中明確載明是私產,被告據此取得對該房屋處分的權利。199912月被告將該房屋出售給原告,并與原告訂立了房屋買賣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故認定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第二,關于撤銷權問題。被告稱其出售的411室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丈夫知道后堅決不同意出售該房屋,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故被告據此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第三,關于房產過戶問題。原、被告雙方在房屋買賣協議中對產權歸屬問題作了約定,未對產權過戶作出約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的產權過戶是物權轉移的必要條件,原告已經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現要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被告有義務予以協助。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法律鏈接】

《合同法》解釋(一):

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