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某、張某某是從小的一對好朋友。為了尋求自身發展,20003月二人一同南下打工。在打工期間,未經婚姻登記兩人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隨著兩人的共同努力,生活一天一天充裕起來,為了慶祝兩人的“結婚紀念日”,并表達對張某某的感情,20035月李某某為張某某投保了人身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張某某,保險金額為10萬元,受益人為李某某、張某某二人。然后幸福的記憶還沒有淡去,不幸就發生了。張某某上班途中,因車禍意外死亡。于是李某某處理完善后事宜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要求支付10萬元的保險金。但是保險公司卻以李某某和張某某的婚姻不合法,李某某對張某某不享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李某某對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不服,遂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某與張某某之間雖為非法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但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護,遂依法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李某某10萬元賠償款。

[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非法同居者之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而本案中李某某與張某某沒有進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投保人李某某李某某來說,被保險人張某某不屬于上述規定中的三類人員中的任何一類。但保險法律關系與婚姻關系畢竟不同,更不應以婚姻法律規范,否定保險法律條款的法律效力。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它的確定不應當做狹義理解,更不能以其他法律關系的不合法性來否定保險利益的不合法。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據此,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即便婚姻關系不合法,只要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就具有保險利益。李某某和張某某之間的存在保險利益的。雖然李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但并不意味著保險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