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作者:肖文明 發布時間:2007-04-06 瀏覽次數:4476
[案例]
2007年某月,甲于深夜潛入乙宅,伺機盜竊,乙聽的動靜后起床并將甲堵在屋內,甲為逃離遂與乙發生打斗,其間,與乙一起居住的乙父丙亦驚醒起床,前來幫助乙擒甲,見乙不敵甲,于是丙就操起身邊的菜刀對準甲就是一刀。但甲受傷后仍舊逃脫,后因為傷勢嚴重死亡。
[爭議]
對于丙的行為如何認定,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丙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因為丙針對甲盜竊行為的不法侵害,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犯而將甲刺傷,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丙的行為構成特殊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因為甲入室盜竊在先,且被乙發現后準備逃逸,并與乙扭打在一起,符合我國《刑法》關于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而對此法律規定是構成特殊正當防衛,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第三種意見認為,丙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應為過失致人死亡。因為丙針對甲的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超過了明顯的必要程度,但其主觀上不具有傷害致甲死亡的故意,其只要對其防衛過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首先,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是為正當防衛的法律界定。本案中,乙丙同為合法權益人,針對甲正在進行盜竊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符合這一法律規定。
其次,盡管《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但本案甲的行為不應屬于嚴重暴力犯罪的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即按搶劫罪)定罪處罰。搶劫罪的轉化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2)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該條的時間和手段條件;(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該條的目的條件。
本案甲雖然為抗拒抓捕而與乙扭打,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但不屬于嚴重暴力犯罪,因此不適用特殊防衛的規定。
第三,《刑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正當防衛過當的規定。筆者以為本案中,丙在看到乙無力一人獨自攔截下甲的情況下,而采取以刀刺傷甲以制止其逃逸,其主觀上不具有傷害甲的故意,目的是為了將甲抓獲移交有關機關處理,而且丙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來制止甲,但客觀上造成了甲死亡的后果,因此,丙的行為應為防衛過當,對甲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