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工程未成功 居間報酬應返還
作者:吳亮亮 發布時間:2007-04-04 瀏覽次數:1966
[案情]
楊某與顧某經倪某介紹相識,顧某是某中學教師。2005年11月,顧某以能為楊某介紹所在學校基建工程為由,收取楊某工程介紹費14000元。當日顧某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假如工程不成功,其所收的費用一個月內全部返還。在場人倪某在該承諾書上簽字作證。后顧某未能完成居間義務。楊某向顧某索要返還費用未果,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顧某返還向楊某預收的介紹費14000元。
[評析]
顧某與楊某的工程介紹合同其實是一種居間合同,即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我們分析一下居間合同的性質,即可知道法院為何作出此判決。
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所提供的居間勞務。居間合同屬于提供勞務類合同,居間人所提供的勞務為居間勞務,即向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服務。報告訂約機會是向委托人尋覓及指示可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提供訂約媒介是批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可見,居間人的居間活動的內容就是使委托人能夠與另一方訂立合同。因此,居間合同就是以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
居間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居間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不以當事人的現實交付不成立條件,故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兩者互為對價。
居間合同的委托人的給付義務具有不確定性。在居間合同中,只有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即居間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能否建立,具有不確定性,不是完全由居間人的意志所決定的。因此,委托人給付報酬的義務是否須履行,也就具有不確性。
由于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所支出的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之中,所以,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所支出的費用,應由居間人自己負擔。但是,如果居間人沒有促成合同的成立,雖不能請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案中,顧某未能幫助介紹成功工程,即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故不得向楊某收取報酬,其向楊某預收的介紹費即居間報酬應當返還。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427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