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須有重大過失才能減輕雇主責任
作者:潘全民 劉春華 發布時間:2007-03-08 瀏覽次數:2684
[案情]
2006年2月,江蘇徐州新沂市某鎮村民張甲雇用村民張乙一起開船,張乙的月報酬為1300元。同年3月13日上午8時許,二人在船上操作機械時,皮帶突然斷裂,皮帶頭將張乙右眼打傷。張乙受傷后在當地醫院住院治療,其間醫療費用均由張甲支付,經鑒定構成傷殘八級。張乙后訴至新沂市法院,要求判令張甲支付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
新沂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乙在船上與張甲操作機械時受傷,顯然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張甲作為雇主應當對張乙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且這種責任是雇主對雇員工傷承擔的無過錯責任,不適用過失相抵,因此張甲應當對張乙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于
張甲不服一審判決,以張乙存在過失應當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其賠償責任為由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過失相抵原則不僅適用于過錯責任領域,而且被擴展適用到無過錯責任領域。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案件中,加害人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限于受害人主觀上重大過失。張甲主張張乙
具有重大過失并無證據支持,不能成立,遂于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可否援引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張甲的賠償責任。
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法院可依其職權,按一定的標準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即凡基于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而生之損害,非可轉嫁于他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本條文即是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范圍及其限制的規定。
過失相抵原則不僅適用于過錯責任領域,也被現代侵權行為法擴展運用到無過錯責任領域。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案件中,加害人主張減輕其賠償責任所應斟酌的受害人的過失,限于重大過失。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該條文是關于雇員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損害時雇主責任的規定,該條規定了雇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是仍然要受到過失相抵原則的約束。
張甲作為雇主在雇員受到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毋庸置疑,但若援引過失相抵原則減輕賠償責任關鍵要考察雇員張乙在主觀上有無重大過失。所謂重大過失,即損害之發生極易避免,即使一個疏忽之人也能夠注意到,如果連這點注意都未盡到,就構成重大過失。具體到本案,張乙右眼受傷原因是皮帶斷裂而被皮帶頭打傷,但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判斷張乙連一個疏忽之人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都未盡到。張甲主張張乙具有重大過失并無證據支持,不能成立,故不能援引過失相抵原則以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