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年滿60周歲,誤工費能否得到賠償?
作者:顧春梅 梅小薪 發布時間:2007-03-06 瀏覽次數:2847
[案情]
[評析]
對于原告王某賠償誤工費的請求能否支持,意見不一。
一種意見認為:國家規定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一般為55周歲,從事特殊工種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年滿50周歲。參照職工退休年齡規定,原告王某已滿60周歲,故應認定其已喪失勞動能力,因此依法不能支持其賠償誤工費的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王某已年屆花甲,但其以耕種4畝承包地為業,不能認定其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于被告侵權致原告受傷不能下地勞作,其雇工打理農作物管理支付報酬的損失,被告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其一,國家規定的職工退休年齡,是綜合國民的平均壽命、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的,體現國家對職工權益的保護。由此可以看出,退休年齡并非是認定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的標準和依據,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不一定喪失勞動能力。而且,這一規定是對享有退休保險待遇的職工而言,并不包含以種田為業無退休保障的農民。本案中,原告王某年滿60周歲,其系農民不是職工,無證據證明其受傷前已喪失勞動能力,應認定其受傷前未喪失勞動能力。
其二,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70條之規定,受害人雖是離退休人員,但其另謀職業符合政策法律的規定,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意見規定享有退休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從事第二職業受到侵害造成的合法損失,尚且應當得到賠償,原告王某作為農民無退休保險保障,其因受傷不能耕種承包地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更應當得到賠償。
其三、王某年滿60周歲,其勞動能力弱于青壯年,若其打工,在同工種情況下,收入可能少于青壯年,應按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損失,但作為農民,其種植承包地為生活來源,受害后不能下地勞動,其雇傭他人種地支付的報酬作為損失,被告馮某依法應予賠償,至于損失的計算,應以同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不能因雇主王某年滿60周歲而有所減少。
綜上,原告王某年滿60周歲,不能作為被告馮某拒絕賠償誤工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