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兩年前搶劫、盜竊被人認出后,被公安部門網(wǎng)上通緝。后來又打算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于是向其所在縣的公安局打一個電話,詳細說明了自己回家的時間及所乘車次。沒想到在回來途中被鄰縣公安局抓獲,并如實供述了搶劫部分的罪刑。后法院考慮到其搶劫罪部分有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判處有期徒刑7年,盜竊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實行數(shù)罪并罰,最終判處李某有期徒刑9年。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李某定罪量刑是否存在自首的情節(jié)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僅向其本縣公安局表示要自首,并沒有向鄰縣公安局表示要自首,其是被鄰縣警方抓獲的,同時李某也沒有如實供述其全部罪行,因此,不能認定其為自首;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僅在搶劫罪的部分具有自首的量刑情節(jié)。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評析]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首成立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已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的行為。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輯、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shù)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本案中,李某先以打電話的方式投案,并詳細告知自己回家的時間及所乘車次,在投案途中被抓,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同時李某對其所犯的搶劫罪部分能夠如實供述。因此對李某的搶劫罪部分量刑時應考慮其有自首的情節(jié)(即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應對其搶劫罪、盜竊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