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農戶爭同一地 法院是否應受理?
作者:張愛如 發布時間:2007-02-01 瀏覽次數:2278
[案情]
魏某系某村委會村民。2001年9月初,魏某經與某村委會協商,某村委會同意將位于該村劉某家后的2畝責任田承包給魏某使用,并簽訂了“承包合同”一份。但該土地的實際使用人自1998年起一直是劉某。自2001年底,魏某多次找劉某協調,并找村委、鄉調解處理均無果。遂于
[審判]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原告魏某與第三人劉某之間涉及的系同一責任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而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遂裁定:駁回原告魏某的起訴。
[評析]
兩個以上農戶同時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同一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權而產生承包經營權屬爭議的,因農戶依法獲得的家庭承包經營權具有物權屬性,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中對承包地的合法使用權是最重要、最實質性的權能。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屬爭議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當由當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本案原告魏某與第三人劉某之間涉及的系同一責任田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而發生的糾紛,不應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應裁定:駁回原告魏某的起訴。隨著國家農業政策的重大調整,農民種地的積極性得到了提高和加強,種地的收益明顯提高,農民對土地的要求和渴望前所未有。國家農業政策的重大調整,對現有的農村土地流轉產生了一定影響,也帶來了一些新的問題和矛盾,并使得以往土地流轉過程中本來就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矛盾迅速激化。農村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基本財產權利,是農民根本利益之所在。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黨在農村政策的基石。只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了,才能保障廣大農民最基本的生產、生活條件,才能保護和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才能穩定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并為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