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小彬開私家車到新沂市××大酒店吃飯,汽車停放在酒店門前指定場地上。酒足飯飽后,李小彬買單出門卻發現自己的汽車不翼而飛,他要求酒店賠償,協商未果,于是李小彬以××大酒店為被告訴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法院最終判決酒店賠償原告6500元的損失。

[評析]

針對本案的這種情況,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作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將車輛停放在他人提供的場地上,車輛停放人和場地提供者之間基于停放車輛滅失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訴訟,主要包括車輛保管合同、場地租賃合同、消費服務合同三種類型。消費服務合同可分為獨立型消費合同和附屬型消費合同。獨立型消費是單純以車輛停放為服務內容的消費服務,附屬型消費是在發生其他主消費服務關系過程中,經營者附帶提供的停放車輛的服務。到酒店吃飯,車輛免費停在酒店指定地點,這類消費合同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以吃飯為主消費關系,在主消費關系過程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了車輛停放的附屬服務。對經營者應否承擔責任應當區分不同情況,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關鍵在于判定酒店作為經營者對消費者停放車輛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如這種停車服務屬于經營者綜合服務設施和服務環境的一部分,如車輛的停放地點為封閉形式且有保安人員檢查,消費者將車輛停放在酒店的指定場所,經營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對停放的車輛丟失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停放在開放式場所,由于場地的開放性,作為經營者難以盡到保障其安全的義務,經營者提供的停放場所只是場地使用性質的,則可以考慮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小彬到××大酒店吃飯并停車于酒店門前,兩者之間形成的屬于附屬型消費合同關系。酒店提供的只是開放式場所的停車場,酒店對李小彬的停車很難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因此應根據情況減輕甚至免除××酒店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中由于李小彬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因此判決××酒店賠償原告6500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