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沭陽縣汽車運輸公司的楊司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無責任,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無責賠款為零為由而拒賠。該運輸公司在車輛9000多元的損失無處索賠的情況下,將某某財產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對合同中“霸王”條款說“不”。

事件: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20068107時許,該運輸公司駕駛人員楊某駕駛公司該公司蘇NF1621號客車,沿蘇326線由東向西正常行駛至118K+730M處時,與陳某某駕駛的蘇HN1106號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陳某某當場死亡,該運輸公司及車輛上的多名乘車人受傷。該事故發(fā)生后,經沭陽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處理,于2006810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運輸公司駕駛員楊某及乘車人無責任。經沭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證,該運輸公司的車輛損失為9403元,該運輸公司另付拖車費300元。事故發(fā)生后,該運輸公司索賠遭拒。

合同:約定條款對車主不利

2006529,該運輸公司將該車在該保險公司處投保。該保險公司于當日向該運輸公司簽發(fā)了保單,承保的險種為該車的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5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066212007620。該運輸公司在投保單中的內容為上述各項內容填寫屬實。本人已詳細閱讀了所投保險種相應的保險條款,保險人已就保險條款中有關責任免除條款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同意訂立保險合同。并在投保人聲明欄內蓋了單位印章。該保險合同的第二十六條約定,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選擇自行協(xié)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保險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第二十七條約定,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賠償:(二)部分損失1、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發(fā)生的部分損失按實際修復費計算賠償。即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此次事故發(fā)生后,該運輸公司及司機面臨如此對自己不利的保險合同條款,曾多次找該保險公司索賠,該保險公司一直予以否定。該運輸公司是忍是訴,一時也拿不定主意。在經過多方法律咨詢后,該運輸公司還是拿起了法律武器,大膽地走上了法庭。

法官:要看立法目的和合同目的

法庭上,該運輸公司認為,該保險公司拒賠理由違背法律規(guī)定,屬霸王條款,該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計9703元。該保險公司則認為,與該運輸公司的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該運輸公司的責任比例為零,賠償損失計算結果為零,所以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該運輸公司的駕駛人員在事故中無責任,按照該車損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該運輸公司的事故責任比例為0,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賠款計算公式計算,賠款為O,即該運輸公司不能從該保險公司處獲得賠償,其保險目的不能實現(xiàn),該運輸公司的損失只能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是否能得到救濟還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SPAN lang=EN-US>”從該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該保險公司車損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約定與保險法的規(guī)定相矛盾,約定免除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將應由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轉嫁給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該約定也不符合保險法的立法目的,不利于防止道德危險的產生,有悖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按該約定,該運輸公司的駕駛人員在事故中責任越大,獲得的合同利益越多,反之則獲得的合同利益越少,以至于出現(xiàn)該運輸公司的駕駛人員在事故中無責任的情況下,該運輸公司反而不能獲得賠償?shù)牟缓侠頎顩r。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該車損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約定的內容,明顯地表現(xiàn)出免除保險人責任,排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規(guī)定應屬無效。

該運輸公司保險車輛的駕駛人員在事故中無責任,免賠率應為零,該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該運輸公司保險車輛的損失全部賠償。

判決:法院支持車主說“不”

在合同條款對車主不利的情況下,主審法官努力通過審判活動,向雙方當事人宣傳法律,使案件調解解決,以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減少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但幾經努力,最終還是調解不成。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該保險公司賠償該汽車運輸公司全部損失97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