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軍人應撫恤 程序不當遭駁回
作者:錢軍 王維申 梁文珠 發布時間:2007-01-08 瀏覽次數:2645
撫恤優待軍人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一工作往往由法定的部門或機構進行,我國亦不例外,但有些應享受這一權利的人員卻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甚至在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的過程中走了不少彎路。元月8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此發生的軍人傷殘待遇糾紛案,裁定駁回了原告王某的起訴。
原告王某,男,44歲。據王某在訴狀和庭審中陳述,其于1980年應征入伍,在服役期間因公負傷。1988年4月退役后,被安置到糧食局下屬企業某糧站工作。2002年12月,糧站被宣告改制、破產。由于在部隊因公負傷,王某不同意下崗,后破產清算組負責人與其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如今后評殘成功,直接與主管局聯系,按有關規定辦理。
庭審中,原告王某訴稱,我與破產清算組負責人簽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如將來評殘成功可直接與主管局糧食局聯系辦理,現我已被評定為七級殘并取得軍人殘疾證,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糧食局承擔軍人撫恤優待責任。
被告糧食局辯稱,我局并不是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法定部門,財務上也沒有相應的列支款項,如果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撫恤就意味著違法。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保障對軍人撫恤和優待,殘疾軍人應享受的撫恤和優待待遇受法律保護。依照國務院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軍人撫恤優待所需費用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原告王某經有關部門審查符合殘疾軍人條件,并評為七級傷殘,其主張應享受的撫恤和優待待遇應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相關規定,由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其訟爭的內容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圍,原告王某可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處理。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
[評析]
本案雖然案情十分簡單,但在法律上卻涉及二個問題:一是政府內部各行政機關的權力分配問題;二是行政權與司法權分工問題。
關于行政權力的分配問題。法理學上而言,政府各部門的權力都是由法律授予的,與公民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不同,對政府部門則是法無授權即禁止。如軍人撫恤優待問題,法律沒有授權的行政部門一旦擅自實施了此類行為,就是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在法律上應認定為無效。
關于行政權與司法權分工問題。世界各國對行政權和司法權都作過一定的合理分工。管理社會秩序、推動經濟發展、直接化解社會矛盾往往都是通過行政權來實施的,而司法則是絕大多數社會矛盾的終端解決機制。司法權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權行事。舉例而言,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只能由民政部門先行處理,法院并不能通過民事審判直接代替民政部門作出決定,只有當民政部門不處理或處理不當時,法院才能通過行政審判判決要求民政部門依法行事或糾正不合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边@條規定明確表明,人民法院不能通過民事審判直接介入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處理。因此。法院以本案不屬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王某起訴,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你必須首先選擇好正確的程序,否則就會花費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
[法律鏈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