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女婿雙亡 親家對簿公堂
作者:鄒曉琴 發布時間:2007-01-04 瀏覽次數:4694
[案情]
原告宋翠蘭。
被告周桂英。
被告劉沛。
被告劉瀟。
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共同提取的爭議款項,原告主張被被告周桂英占為己有沒有依據,原告起訴劉沛、劉瀟無事實依據,因為劉沛、劉瀟未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款,將其列為被告無法律依據。原告要求分割其中的三分之一(即33333元),無法律依據。因為該筆賠償款雖到位了,但沒有在三被告的手中。
另查明:
[審判]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桂英、被告劉沛、劉瀟的監護人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宋翠蘭賠償款33333元。
案件受理費1343元、專遞費用200元和其他訴訟費500元,共計2043元由被告負擔。
[評析]
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非法侵占,侵占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本案中原告因其女朱娟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經泗陽縣人民法院(2006)泗民一初字第0339號民事判決中確認,因朱娟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為246380元,喪葬費10478.5元,精神撫慰金為30000元,被撫養人宋翠蘭的生活費為22591元, 被撫養人劉沛的生活費11744元、被撫養人劉瀟的生活費16055元,即劉沛、劉瀟、宋翠蘭的生活費合計為50390元。保險公司已經賠償劉沛、劉瀟、宋翠蘭因朱娟死亡的各項費用100000元。原告主張保險公司賠償的100000元款在被告處,被告承認是用周桂英名開戶,該款存入銀行,存款單交劉沛、劉瀟。原告主張要求分割100000元的賠償費用有事實依據。在100000元賠償款中,劉沛、劉瀟、宋翠蘭的生活費為50390元、喪葬費為10478.5元,其余部分39131.5元應按死者家屬的精神損害程度進行分配。原告宋翠蘭作為近60歲的老人,老年喪女,受到的精神打擊是顯而易見的,死者朱娟的兩子劉沛、劉瀟,作為未成年的人,受到的精神打擊也是同樣的。因此,原告宋翠蘭與被告劉沛、劉瀟因朱娟死亡所得的精神撫慰金應均等分割,每人應分得精神撫慰金13043.8元。原告宋翠蘭從保險公司100000元的賠償費用中應得賠償款為35634.8元。因原告只主張分割33333元,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辯解該款已經被劉沛、劉瀟用于購買房屋的意見,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對此,法院不予采納。因劉沛、劉瀟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