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汽車維修站原為原告物資經營處下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20005月份改制完畢。因被告系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改制不徹底,故由原告為其代開維修費、汽配材料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記帳、代收款。截止20059月,原告物資經營處應付被告汽車維修站代收款70萬余元。20041210,被告汽車維修站從原告物資經營處借款100萬元。

20069月,原告物資經營處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該100萬元。被告汽車維修站則以原告應付其代收款70余萬元為由,主張法定抵銷。

法院判決:被告主張抵銷理由不成立,應返還原告物資經營處借款100萬元。

法理評析

原、被告的爭點是被告能否主張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在二人互負債務而其標的、種類相同的場合,可以以一方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使其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抵銷人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一般認為,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1、當事人雙方彼此相互負擔對應的合法債務,也相互享有對應的合法債權;2、抵銷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必須相同;3、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4、雙方的債務必須都不屬于不能抵銷的債務。

本案中,原告物資經營處與被告汽車維修站之間的借款行為,因違反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企業之間禁止相互借貸的規定,應認定無效。原告物資經營處為被告汽車維修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亦應認定無效。因本案中的主動債權及被動債權均被認定無效,而無效的債權不享有法定抵銷權,故被告汽車維修站主張抵銷的理由不能成立。

抵銷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它可以免去互相給付的麻煩,節省交易成本,對雙方當事人來講都有利。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法定抵銷,雖未明確要求主動債權與被動債權必須合法,但依照民法理論,對非法的債權必須在法律上作出否定性的評價,因此,非法的債權不能主張法定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