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窗戶引火災 造成他人損失誰承擔
作者:李全全 發布時間:2006-12-11 瀏覽次數:3002
[案情]
[審判]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劉某在被告張某家中違章用電焊焊接防盜窗,高溫焊渣引燃窗下被告某廣告公司堆放的廣告牌引起火災,給原告王某家中造成直接損失5967元。被告劉某違章動焊,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導致火災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70%)。被告某廣告公司在居民樓下堆放易燃的廣告牌,留下安全隱患,對于火災的發生過錯明顯,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被告某物管處作為物管部門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對火災的發生存有過錯,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10%)。被告劉某為被告張某家焊接防盜窗并預收定金,雙方應為承攬合同關系,其在從事承攬活動中的風險應由其自負,被告張某作為定作人沒有指示上的錯誤,不應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劉某、某廣告公司、某物業公司分別賠償原告王某財產損失4177元、1193元、597元。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造成原告王某財產損失的責任由誰承擔。從本案分析,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是張某與劉某的定作承攬關系。二是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的物業管理服務關系。
從張某與劉某的關系分析,張某找劉某定做防盜窗,并向劉某交納了200元定金,至此,雙方已經形成了定作承攬關系,劉某有義務將張某預定的防盜窗安全的安裝完畢。但在安裝過程中,由于劉某沒有注意安全事項,引起火災,且在訴訟中劉某僅提供已過有效期的電焊資質復印件,因此,劉某為張某焊接防盜窗的行為屬于違章作業,造成原告財產損失,劉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張某作為定作人沒有指示上的錯誤,因此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劉某從事承攬活動中的風險應由其自負。
被告某廣告公司在居民樓下堆放易燃的廣告牌,導致火災蔓延,對于火災的發生存有明顯過錯,造成原告等6戶財產損失,廣告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從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的物業管理服務關系分析,本案原告在庭審中提供了其與被告某物業公司簽訂的物管合同及住戶手冊,證實原告與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已經形成物業管理服務關系,本案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允許被告某廣告公司在其小區7號樓緊貼圍墻壁堆放大量的易燃物(廣告牌),留下火災隱患,致使劉某在焊接防盜窗時,掉下的高溫焊渣,引燃廣告牌,引起火災,造成原告財產損失,某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疏于管理,致使劉某在焊接防盜窗時,高溫焊渣掉入某廣告公司的易燃物上,引起火災,造成原告財產損失,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是正確的,雙方當事人對該判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