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撤銷行政裁決的行政行為不屬行政訴訟案件受案范圍
作者:金傳會 發布時間:2006-12-11 瀏覽次數:6547
[案情]
經原告范某申請,針對范某與第三人王某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被告某鎮政府于
[問題]
本案是否是法院屬受案范圍?是否應復議前置?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
本案涉及到行政案件受案范圍及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關系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復議機關在法定復議期限內,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應視為行政復議機關維持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有責任進行復議,復議機關在法定復議期限內,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性質,原告應以行政復議機關為被告,對其不履行復議職責行為提起訴訟。
第三種意見認為,為了及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原告可以選擇對行政復議機關的不履行職責行為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筆者認為上述三種意見雖結合本案具體分析了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銜接及關系問題,但仍沒有把握該案的實質問題,即該案中被告某鎮政府作出撤銷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及這種撤銷行為是否屬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問題。對案件具體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某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