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石某、李某等15

原告訴訟代表人:石某、李某。

被告:某縣公安消防大隊。

第三人:某房地開發有限產公司。

2004229,被告某縣公安消防大隊受理第三人某房地開發有限產公司申報的關于海天康庭名苑717號住宅樓建筑設計消防審核的申請。200434,被告下發某公消(審)[2004]6號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同意海天康庭名苑717號住宅樓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原告石某等人向市公安消防支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或變更某縣公安消防大隊某公消(審)[2004]6號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責令第三人對13號樓的消防疏散出口進行改建。市公安消防支隊復議維持了某縣公安消防大隊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原告不服,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撤銷或變更某縣公安消防大隊泗公消(審)[2004]6號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被告辯稱:2004229,我們受理第三人某房地開發有限產公司海天康庭名苑717號住宅樓圖紙及有關申報資料,200434下發某公消(審)[2004]6號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同意海天康庭名苑717號住宅樓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其中13號樓工程高度21.2,住宅6層,底層為架空層,頂層為閣樓,包括4個單元,每個單元設計住宅12戶,該樓梯間在首層系擴大的樓梯間,現有的出口是直接對外的出口,圖紙設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538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其他消防設計也符合規范要求,故請求依法裁決。

第三人述稱:某縣公安消防大隊對海天康庭名苑717號住宅樓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意見在程序和實體上均符合法律規定,涉案樓房樓梯間的直接對外出入通道通暢,依法應予以維持。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縣公安消防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第三人某房地開發有限產公司的申請及提交的批準文件、設計圖紙,依法對康庭名苑717號住宅樓工程消防設計進行審核。其中爭議的13號住宅樓樓梯間的首層對外出口的設置系直接對外的出口,圖紙設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538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其他消防設計也符合規范要求。被告作出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審核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被告某縣公安消防大隊某公消(審)[2004]6號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案件受理費100元,其他訴訟費用570元,合計670元,由原告石光輝等13人負擔。

宣判后,原告沒有上訴。

[評析]

本案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1、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 13號住宅樓樓梯間的首層對外出口的設置是否為直接對外的出口,是否符合消防設計要求?

1、本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消防行政許可行為,是公安消防機構根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審查并賦予當事人從事消防所限制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國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國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行政訴訟對象應是 行政行為;(2)實施的行政行為的主體是 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3)提起行政訴訟的要求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不服,即 主觀不服標準;(4)提起的主體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本案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是某縣公安消防大隊,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行政訴訟對象為消防行政許可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均是13號樓的業主,與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利益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認為13號住宅樓樓梯間的首層對外出口的設計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是主觀不服,因此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13號住宅樓樓梯間的首層對外出口的設置為直接對外的出口。《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5.3.8條規定了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要求,在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樓梯間的底層處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當層數不超過四層時,可將對外出口布置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4m處。本案13號樓高度21.2,住宅六層,另有底層為架空層和頂層閣樓,超過四層,依據該規定在樓梯間的底層處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對這一規定可以分解為以下四點予以理解,即(1)出口應設置在樓梯間,即出口屬于樓梯間的一部分,而不是在樓梯間之外的任何地方;(2)出口設置在底層;(3)從樓梯至出口能夠直接到達,而不需要穿過任何房間或障礙物;(4)從樓梯間穿過出口后即是外界,而不可以是任何房間,或有任何障礙。本案13號樓出口設計在南面,樓梯出口向北,樓梯最下一級離北墻1.8,離出口約20,從出行方便和消防安全疏散考慮,出口設計在正對樓梯出口的北墻更優化,但該設計按上述四點判斷并未違反消防設計要求,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5.3.8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要求。某縣公安消防大隊某公消(審)[2004]6號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適用法律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