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房產怎么分割?
作者:張寶玲 惠蕾蕾 發布時間:2006-12-01 瀏覽次數:3903
不管你贊同與否,男女非婚同居已成為一種見怪不怪的社會現象,也許是因為結合的簡單,受到不同年齡層次人的“歡迎”,因而在我國呈現一種蔓延的趨勢。但令人想不到的是,男女雙方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卻不像結合那么簡單。當一切美好不復存在時,剩下的只有一起生活時存在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兩人的存款該如何處置?一起做的生意如何分割?合伙買的房子、家具該怎樣分配?甚至還有孩子的撫育問題。
1996年6月,同為離異人士的阿明和阿麗經人介紹相識后,即以夫妻關系同居。隨后,二人商量以阿明的名義購買一套住房,并一起進行裝潢、添置物品。遺憾的是,雙方沒有如愿步入婚姻的殿堂,在2004年4月,二人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在此期間,阿明將房子賣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因拿不到賣房款,阿麗一氣之下,將阿明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對購房款及裝修、購物等費用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阿麗主張該房是其與阿明的共同財產,但沒有證據證明,缺乏事實依據,故不予支持。被告阿明對該房有處分權。關于裝潢及購物的費用問題,被告阿明認為是其本人出資,但原告持有相關票據佐證,同時本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法院判決被告阿明給付原告阿麗相應的折價款。
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正如上述案例中的原被告雙方。兩人之間一旦發生變故,其凸現出來的法律問題,就有可能顯得不近人情,難以讓人接受,特別是涉及到財產分割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的糾紛本質上屬于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中有明確表示:“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筆者看來,要想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的方法就是辦理結婚登記,擁有法律保障。那么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清點和估算財產,確認產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也就是說先把私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分開,清算出各自的私人物品。而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共同購置或擁有的家具、家用電器、房產、汽車等,如果當時雙方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的(如家用電器、家具等),則應通過協商解決。
其次,合理分割財產。當雙方涉及到產權問題時,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譬如,某男經營著一家產權為其女友的餐廳,這個餐廳從理論上講應該屬于女方,可女方沒有直接參與經營,也不懂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餐廳分給女方,她不但不能從中直接獲得利益,還潛藏著可能因經營不善而賠錢、負債的風險。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把餐廳分割給男方,同時補償女方相應的損失。合理的財產分割,與前面的清算和確權一樣,當事人在請求法院在處理非婚姻狀態下的財產糾紛時,理性的對待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