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搶劫罪還是強迫交易罪?
作者:佟鈴 發布時間:2006-11-28 瀏覽次數:4845
[案情]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行為定性有二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仝某某等人在運輸過程中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向他人索要錢財,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仝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評析]
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在犯罪構成方面二者即有區別,又有聯系。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市場商品交易秩序,即侵犯了市場交易公平、自由、平等的原則和買賣雙方自由意志下進行的等價有償交易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營利為目的,以使自己獲取金錢或物質上的非法利益。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被害人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從以上可以看出,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所侵犯的客體不同,但二者在客觀表現上有相同之處,即都有對被害人人身實施“暴力”、“脅迫”索要錢財的行為表現。在二罪中“暴力”和“脅迫”的內涵是相同的,其中“暴力”是指對被害人身體實行強制和打擊;“威脅” 是指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強迫交易罪雖然最終造成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但其手段和方法同時也造成對人身、財產的損害;強迫交易罪雖然是以營利為目的,但其最終也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錢財。所以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有交叉重合的地方,從而給正確判斷二罪帶來一定的難度。
鑒于此,
綜上,根據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精神,應當認定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