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911,被告人丁某、方某、王某三人在小酒店喝酒直到深夜,2320分左右三人搖搖晃晃在街上閑逛,恰巧此時遇上在某紡織廠下班回家的女青年何某,丁某頓起歹念,對方某、王某說:兄弟,攔下這個女的,咱們兄弟玩玩。于是三人強行攔下女青年何某,并捂住何某的嘴將其拖至旁邊無人的角落。丁某便對何某實施強奸,何某努力反抗,被方某、王某二人牢牢摁住,丁某還抽了何某兩個耳光。丁某奸淫完畢后,方某又接著實施了奸淫,正待王某開始實施強奸時,深夜巡邏的民警和聯防隊員巡邏到此,于是一舉將此三人抓獲。

[分歧]

就本案,被告人丁某、方某、王某三人構成強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對被告人丁某、方某構成強奸罪既遂沒有異議,但對被告人王某是構成強奸罪既遂還是未遂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王某構成強奸罪未遂。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幫助他人完成奸淫行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自己未能對被害人何某實施強奸。在這種情況下,應具體考慮各實行犯實施犯罪的具體情況,不能因為其他人實施強奸完畢構成既遂,就不考慮被告人王某的具體情況,一概的認為構成強奸罪的既遂。故本案被告人王某構成強奸罪未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王某構成強奸罪既遂。對于強奸罪的共同犯罪人,不能根據其是否自己完成對被害人的奸淫來認定其犯罪行為是否既遂,只要行為人幫助其他共犯完成了奸淫,就應當按照整個共同犯罪的進程,以犯罪既遂論處。至于行為人自己是否實現了對被害人的奸淫,只是反映其是否構成輪奸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情節因素。故本案被告人王某構成強奸罪既遂。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首先,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行為都是在同一個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聯系、相互支援、相互促進而形成的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每個人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整體行為的一部分。其中任何一個共犯行為達到既遂狀態,都包含了其他共犯的協同努力,因此對其他共同實行犯也應當作為既遂犯看待。認定強奸罪的共同犯罪的既遂形態,當然也應遵循這一原理。對雖然沒有實施奸淫行為,但實施了幫助行為使其他犯罪人完成奸淫的強奸共犯,也應當按照整個共同犯罪的進程,認定為犯罪既遂。

其次,對于強奸罪的共同犯罪來說,只要某一共同犯罪人實施了奸淫行為并達到兩性器官結合的程度,就標志著以性交為內容的婦女的性人格尊嚴受到了實際損害,整個強奸共同犯罪即達到完成狀態,而不在于各個犯罪人奸淫婦女的目的是否實現。至于在共同犯強奸罪的情況下,是一人實施了奸淫,還是數人實施了奸淫,所反映的只是強奸共同犯罪對被害人是否實施了重復侵害。因此,在共同強奸案件中,犯罪人在幫助他人完成奸淫后,意圖輪奸但未能實施奸淫的,屬于輪奸這種加重處罰情節的未實現,而非強奸罪的犯罪未遂。

再次,強奸罪也存在復雜共同犯罪,除了實行犯之外,還可能包括教唆犯、幫助犯等其他共同犯罪人,這些共同犯罪人甚至還有可能是根本不能成為強奸正犯的女性犯罪人。如果認為強奸罪的實行犯中部分實施了奸淫而部分人未能實施奸淫的,要分別定為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話,那么,對這種未能完成奸淫行為的實行犯所課以的刑罰同幫助犯、教唆犯等其他共同犯罪人相比,則明顯偏輕。因為就未能完成奸淫的實行犯而言,其社會危害性程度并不比幫助犯、教唆犯更小。對于一個實施了幫助他人完成強奸行為但自己并不想或者根本不可能奸淫婦女的共同犯罪人,要對其按既遂犯論處;而對于一個不僅幫助他人完成了強奸而且自己也企圖強奸,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奸淫的共同犯罪人,卻要按未遂犯論處,顯然于法理不符。

綜上,本案被告人王某構成強奸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