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3月,閔某因損害賠償糾紛將郜某告上甲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郜某賠償損失。甲縣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閔某的訴訟請求。郜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預交了二審案件受理費2010元。該中級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遂裁定撤銷原決,發回重審,但對二審收取的上訴受理費由誰負擔未作處理,亦未交待由一審在裁決時一并處理。在重審期間,閔某向一審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訴申請,甲縣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裁定同意閔某撤回起訴,對一審案件受理費亦裁定減半收取,由原告閔某負擔,但對郜某預付的二審案件受理費應由誰負擔,該院在裁定書中未做處理。郜某認為自己并不應當承擔這筆費用,遂即提出異議,并分別找到一、二審法院,要求對此筆訴訟費的負擔予以處理。

[分歧]

對郜某預交的二審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誰處理和負擔?審判實踐中存有如下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由一審法院補發裁定,裁定補充對二審案件受理費負擔的處理意見,并依法確定該筆費用由原告閔某負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一審法院在準許閔某撤回起訴的裁定中,對二審訴訟費如何負擔沒有處理,屬于遺漏裁定的內容,應由一審法院下裁定予以補充處理意見,確定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郜某負擔,因為是郜某提起的上訴,上訴案件受理費就應該確定由其負擔。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上訴受理費是二審法院收取的,一審法院無權決定發回重審案件中當事人撤訴情形之下的二審訴訟費的負擔,因此,該上訴受理費由誰負擔應由二審法院予以處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用負擔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誰敗訴,誰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按照責任的大小進行分擔。目前,《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及其他法律對發回重審的案件訴訟費如何負擔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二審法院在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中交待一、二審訴訟費的負擔由一審法院根據重審的結果來重新確定。鑒于法律規定了撤訴案件的受理費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故原告的撤訴行為可視同其敗訴,所以,對本案的上訴受理費亦應參照此規定,一并確定由原告承擔,但此時應是全額承擔,而非減半收取,因為這是被告因原告的起訴行為而客觀地受到的經濟損失,在被告沒有被法院確定有責的情況下,被告不應承擔此筆費用。

其次,本案一審法院在準許閔某撤回起訴的裁定中,對二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沒有處理,屬于對訴訟費用負擔的遺漏,故應由一審法院依法作出補充裁定,確定本案二審訴訟費由閔某負擔。

最后,筆者基于本案認為需要說明的是,作為法院和法官,今后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在作出準予原告撤訴前,最好向其釋明其撤訴后所要負擔的責任,因為,如果法官作此釋明,原告有可能因不愿承擔一審訴訟費一半之外的其他費用而放棄撤訴的請求,畢竟此類案件法院并沒有對勝負或當事人責任的大小作出裁決,原告可以期待法院的裁決來明確責任,這樣使得一審訴訟費之外的其他費用的負擔更趨于理性化,事后的補充處理裁定應該說剝奪了原告權衡利弊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