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行為應認定為侮辱尸體罪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6-10-26 瀏覽次數:5300
案情:
殯儀館美容師甲某,一日見停尸房推進一滿身酒氣的年輕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師甲某半夜潛入停尸房,對女尸實施了奸淫。不料當甲某起身時卻發覺這個女尸悠悠醒來,并見她從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機,撥通了110:"喂!110嗎?我的絲襪不見了……"分歧:一種觀點認為,甲某的行為顯然構成了強奸罪,由于犯罪客體是特定的即是在殯儀館年輕漂亮女尸,雖然該女尸后來活過來了,但是行為人但是無法預見也不可能預見。因此其行為是強奸未遂。另一重觀點認為,甲某的行為構成侮辱尸體罪未遂,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
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302條的規定,侮辱尸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方法損害尸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的感情的行為。色男甲誤把活人當作尸體奸淫,但是其主觀上不具有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意圖,因為該犯罪客體是在殯儀館的女尸,決定了甲主觀上不可能實施強奸行為,此時的犯罪對象在甲看來只是一個任其宰割的一個不具有意識的客體而已。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奸淫的行為,但強奸罪與侮辱尸體罪的犯罪對象體現不同的社會關系,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作為主體的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而侮辱尸體罪的犯罪對象是人的尸體。因此行為人甲的行為屬于犯罪對象的認識錯誤,對于甲的認識錯誤,應該在主客觀統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顯然如果將甲的行為定性為強奸罪,是不符合主客觀統一的原則的,因為甲主觀上沒有強奸婦女的犯罪意圖,故定性為侮辱尸體罪。又因為被奸尸體死而復生,所以行為人甲的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那么行為人的行為成為對象不能犯,故對甲的行為應當定性為侮辱尸體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