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酒后駕車者駕駛摩托車撞上停在路邊??康耐侠瓩C,導致自己氣絕身亡,這事在常人看來拖拉機司機似乎并無半點責任,但奇怪的是交通部門卻認定拖拉機司機對事故負有責任。9月21 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經調解,被告汪某(被撞者)同意賠償三原告(死者李某的妻子、兒子、女兒)40000元。

2006年7月11日(農歷6月16日)21時35分左右,東臺市唐洋鎮人李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途經海安縣李堡鎮李西村十組地段由南向北行駛時,與海安縣人汪某停于道路東側的手扶拖拉機發生碰撞。摩托車前部撞上了拖拉機后部左側,致李某受傷、摩托車受損。李某傷勢嚴重,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故發生后,汪某駕駛拖拉機離開現場。其后,汪某給付李某家人4500元。

事故發生后,海安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亦派員進行了現場勘察,經過檢驗鑒定、調查取證后證實:當日李某系酒后駕駛未經定期進行檢驗的機動車,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未能確保安全;而汪某則系無證駕駛未經登記、車后無燈光裝置的機動車夜間臨時停車,且發生事故后未保護現場;兩人的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他們的違法過錯行為都是事故發生的因素。2006年8月3日,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汪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此后,死者李某的妻子、兒子、女兒與汪某未能就事故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引發糾紛。

三原告訴稱,因被告汪某夜間在道路上停車不當,車后又無燈光裝置,才導致我們的親人李某無法辯認,所駕摩托車不幸撞上拖拉機,車損人亡,現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汪某賠償我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車損等各項損失103010.30元。

被告汪某辯稱,事故發生時,我的拖拉機是靠路邊??康模鋾r適逢農歷6月16日,外面的能見度并不很低;盡管存在無證駕駛、機動車未經登記、車后無燈光裝置等問題,但這些因素都不必然導致事故的發生;死者李某酒后駕車、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才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我作為被動的受撞者并無過錯,無過錯者駕車駛離現場并不違法,至多受到道義上的譴責,不應承擔事故法律責任,現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死者李某酒后駕車,對路況觀察不細,負有事故責任;被告汪某所駕拖拉機車后無燈光裝置,安全設施不全,夜間臨時停車時無法開燈示警,且事故發生后未能有效保護現場,也對事故負有責任;因此,交警部門認定雙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并無不當。法官耐心講明法律規定后,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原告方認識到被告汪某經濟條件較差,自愿作出較大讓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4條的規定,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被告汪某一次性賠償原告方因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車損等各項損失95000元,此款由被告汪某于2006年10月9日前給付20000元,2006年12月31日前給付20000元,余款55000元原告方表示自愿放棄;若被告汪某不按期履行上述義務,則原告方有權以95000元的標的額就汪某尚未履行的部分立即申請法院執行。

評析:本案主要涉及靠邊停放的機動車被動被撞時,該車車主應否承擔事故責任問題。這一問題如果從日常的觀點出發,不少人一定會脫口而出,認為被撞者自然不應承擔責任,但從法律角度仔細分析,就發現不能這樣武斷。

關于車輛停放不當的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有3條規定。該法第52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钡?6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钡?3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睆倪@些規定可以看出,道路上停車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件,也應當遵循法律規則,否則就可能引火燒身。

從本案的情況分析,被告汪某所駕拖拉機車后無燈光裝置,安全設施不全,夜間臨時停車時無法開燈示警,即便是月光較好的夜間,其可視性畢竟不如白天,對其他車輛和行人自然產生一定的通行妨礙,且事故發生后未能有效保護現場,故交警部門認定汪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是妥當的。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為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