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金年擁有太湖牌TH-1450聯合收割機一輛。2005年9月,童金年與萬建民口頭約定,萬建民用自己的卡車為童金年運送收割機到外地跨區作業,隨機前行,童金年支付運費。2005年9月8日,萬建民承運童金年的收割機前往河南省收割,途徑江蘇省儀征市十五里墩地段時,萬建民所駕車輛側翻,導致童金年收割機受損,失去作業能力。事發后,萬建民向童金年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對童金年的收割機損失承擔一切責任。此后,雙方對修理費賠償問題爭議不大,主要對收割收入損失應否賠償及賠償數額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為此,童金年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萬建民賠償修理費和收割收入損失。
  本案審理過程中,童金年向法院申請鑒定,要求對收割機的修理費用和收入損失進行評估。法院委托鑒定后,海安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童金年收割機的損壞修理費為19552元,修理期限需25天,修理期間的純收入損失為35000元。
  海安縣法院審理認為,童金年與萬建民間的口頭運輸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萬建民應按約將童金年的收割機在合理期限內承運到目的地。由于萬建民運輸過程中的過錯,造成自已的卡車側翻,并導致童金年的收割機同時受損,錯過收割季節?!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笔崭钍杖霌p失屬于可預期利益損失,同時對不能在合理期限內安全到達目的地可能對童金年造成的收入損失,萬建民在訂立合同是能夠預見到的,故萬建民不僅應賠償童金年全部收割機修理費,而且應賠償收割機修理期間童金年的可得利益損失,即收割收入損失。
  據此,海安縣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判決被告萬建民賠償原告童金年收割機修理費19552元、可得利益損失35000元,合計54552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
  判決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