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拒收法院訴訟文書 不影響裁判文書的生效和執行
作者:王道強 闞偉 發布時間:2006-09-04 瀏覽次數:4003
案情
被告蔣某夫婦欠原告丁某6000元拒不償還,無奈之下,丁某將蔣某夫婦告上法庭。人民法院在郵寄送達應訴材料過程中,應訴材料被蔣某鄰居趙某代收。當日,趙某將應訴材料交給蔣某夫婦。蔣某夫婦未按法庭指定的日期到庭調解。法院查明蔣某夫婦已收到應訴材料后,又與蔣某取得了電話聯系,重新擬定了開庭日期,并向蔣某夫婦第二次郵寄送達開庭傳票。蔣某夫婦拒收后開庭傳票被退回。6月19日開庭,蔣某夫婦缺席,法院缺席判決:被告蔣某夫婦償還原告丁某6000元并負擔訴訟費960元。6月20日向蔣某夫婦郵寄送達判決書,結果被告蔣某夫婦仍然拒收,判決書被退回。
丁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蔣某夫婦提出異議,認為未收到法院訴訟文書,開庭傳票和判決書。賈汪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蔣某夫婦先收到法院訴訟文書,后故意拒收訴訟文書,按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視為收到了法院相關的訴訟文書,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遂駁回了蔣某夫婦的異議申請。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條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中,蔣某夫婦已經收到了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的應訴材料,后在與人民法院的電話聯系中,人民法院亦明確告知蔣某夫婦應按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的指定日期到庭參加開庭,蔣某夫婦又故意不簽收法院傳票,顯然,蔣某夫婦不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文書退回之日應被視為送達之日。另外,從誠實信用的角度分析,蔣某夫婦故意不簽收法律文書,企圖規避法律,借以達到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蔣某的執行異議申請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