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住院猝死誰擔責
作者:趙克 任經華 發布時間:2006-08-11 瀏覽次數:3825
一、案情簡介:
2003年2月1日,83歲的老人林順清因感冒在某醫院進行治療。2月9日下午5時許,當班護士在用儀器為其理療時,因護理不當,造成患者左側骼嵴上方皮膚約12cm X 12cm 大小的燙傷面,中心焦痂,周圍皮膚發生紅腫。由于患者被燙傷后高燒不退,致使患者病情急劇惡化,人體臟器功能衰竭,呼吸心跳停止,經搶救無效于10:00死亡。
病人死亡事件發生后,患者家屬要求被告承擔責任,并公正合理地處理。2003年2月12日,雙方經協商簽訂《協議》一份,內容為:一、林順清家屬于2003年2月12日將患者尸體送殯儀館,手續由家屬辦理;二、患者死亡后至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報處置日后3天內停尸費用由院方承擔;三、雙方共同于當天下午到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鑒定費用由醫院支付;四、其他有關事宜由雙方進一步協商解決。
二、糾紛處理過程:
在患者死因上,原告認為是醫院醫療事故造成的,而被告則認為是患者家屬沒有遵守醫囑,擅自喂飯造成食物誤入患者氣道窒息而亡。2003年3月8日,南京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所進行尸檢鑒定,結論為院方在理療過程中護理不當,致林順清左骼嵴部II-III燒灼系醫療護理過錯,加重了患者的病痛,同時因為患者長期患有嚴重肺心疾病,最終伴發肺急性炎癥,導致肺心功能衰竭而亡,醫院應“承擔全部責任”。
在醫療事故賠償上,原告要求被告應當無條件地履行協議,負責與市殯儀館結清死者的停尸費用,以便盡快將尸體火化。而被告認為是原告拖延鑒定并一直拒絕尸檢,其延遲履行不進行尸體解剖的行為應負擔停尸的主要費用,這也是被告不能履行協議的主要原因。為此,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法庭依法解除該協議。法庭經審理認為,《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不含無效情形,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應當盡快與市殯儀館結清死者的停尸費用,以便盡快將尸體火化。
最后,法庭根據本案的事實,并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等項費用,同時駁回了原告要求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三、法官點評: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主要對以下幾個焦點問題產生爭議:
一是患者的死因。原告認為是被告的醫療事故造成的,而被告則認為是患者家屬沒有遵守醫囑,擅自喂飯造成食物誤入患者氣道窒息所致,并對事發兩年后所做的尸檢報告是否合法提出質疑。法庭經審理認為,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故依法予以確認。
二、賠償的依據。本案曾經在省、市醫療機構進行法醫學鑒定,均被確認為構成四級醫療事故,但排除了與患者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因此,被告主張醫療事故與患者的死亡無因果關系,不同意賠償原告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故依法予以支持。
三、協議的執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協議,與殯儀館結清死者的停尸費用,以便盡快將尸體火化,而被告則認為原告拖延鑒定并一直拒絕尸檢,是造成該筆費用產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反訴,請求法庭依法解除該協議。由于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且不含無效情形,合法有效,并且符合本案的法律事實,故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醫院在醫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過錯,但排除了與患者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因此,法庭在采納權威法醫學鑒定和尸檢報告的基礎上,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