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合作協議的效力認定

 

近日在中國法院網“案件大全”板塊下“案件點評”欄目中看到劉昌海和姜麗娜二位法官的一篇文章,題目是“該合作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文章認為所舉案例中的合作協議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

案情:

2000年3月,王某與房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簽署“合作開發”協議,約定雙方合作開發某教育綜合樓樓盤,王某交付現金50000元供房某使用,無論是否贏利,工程完工后房某返還本金并給付價值40000元樓房一幢作為利潤。王某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及盈虧。協議簽定后,王某分三次將50000元支付給房某,房某以公司名義出具收條三張。2001年8月10日,經雙方協商,房某將原先約定的價值40000元的房屋換成另一套價值72000元的房屋賣給王某,并與王某已付的50000元“合作借款”一起進行結算。由房某出具購房款72000元收據一張給王某,同時另出具一張20000元欠條給王某,并在欠條中注明“房屋竣工后退回此款,2002年元月1號付”。雙方還約定由房某負責出售該房,無論實際售價多少,均交付王某72000元。 2001年10月22日,房某付給王某售房款60000元,王某表示放棄2000元,并出具給房某收條一張,收條內容為:今收到人民幣60000元,十三天內還余下10000元。后王某在工程竣工后多次要求房某給付20000元欠款及剩余的房款10000元未果。

原文作者認為,本案中雙方以約定價值40000元的房屋作為利潤,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其理由在于是:“本案是合同糾紛,為無名合同,在實踐中,因無名合同的內容、形式缺乏法律的明文規定,所以在效力的認定上存在困難,應按照合同自由原則處理。”

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一)本案并不符合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訂立合同時明顯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據此定義,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有四:1.須是有償行為;2.須內容明確違背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3.須不公平的結果出現在合同訂立之時;4.該不公平的產生是由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沒有經驗所致,而不是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誤解的結果。

本案盡管符合前三個構成要件,卻不滿足第4個構成要件。本案中,房某系某事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其對建筑業的了解程度和經驗顯非王某所能比較,絕對不可能出現王某利用對建筑業的優勢和經驗而使合作協議對房某“顯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

(二)合同自由原則不能成為本案認定為顯失公平的理由

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的靈魂,其含義是:1.當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2.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社會秩序,合同當事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包括締結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選擇裁判的自由等等。我國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一般認為,該條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為本位,鼓勵人們積極地利用合同實現自我意識,自由的賦予能夠喚醒和弘揚人的主體性,為個人能力的充分發揮拓展了廣闊的空間。”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它應當受到包括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內的民法原則的限制。“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社會為本位,追求衡平正義,要求人們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前提下實現自己的利益,對合同自由原則起到引導和矯正的作用。”

本案中,王某和房某固然可以自由的簽訂合同,但是王某出借5萬元現金僅僅一年后即要求房某依據協議支付除本金外的4萬元利息,恐怕早已背離合同自由原則的精神。原文作者主張合作協議按合同自由原則處理,實際上是絕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后者早已為現代民事立法所摒棄。

(三)本案合作協議應當以部分無效處理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協議雖然冠以“合作”一詞,但是協議卻約定,王某出借5萬元款項后即不承擔任何義務(王某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及盈虧),且無論工程是否贏利,王某都有權獲得4萬元利潤。從這些內容來看,該協議不具備合作協議的法律特征,而是一份純粹的借款合同。
   
既然是借款合同,就應當適用借款合同的相關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據此,本案中,對于合作協議所約定的4萬元利潤,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的部分,王某有權要求房某償付;對于超出部分,應當依法認定無效,王某的主張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