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能否適用拒證推定原則?
作者:張愛如 發布時間:2006-08-04 瀏覽次數:3561
[案情]
原告某藥品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某醫藥有限公司自2003年1月開始發生藥品業務往來,被告從原告處購買相關藥品,截止2005年7月,雙方共發生100935.60元業務,被告先后給付過部分貨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雙方結算憑證,被告拒不配合。后原告自己通過與被告所有業務的往來明細表、訂貨單、增殖稅專用發票及被告已付款項相關憑證進行結算,認定被告尚欠其8113元貨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上述貨款,因而成訟。審理中,根據原告申請及案情需要,法院依法到被告單位進行調查,以核實其公司與原告之間的業務往來情況,并要求其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單位往來帳。被告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提供。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原、被告之間曾有多年業務往來,被告單位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單位往來帳應在被告處保管,本院要求其單位向本院提交上述證據,被告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交,致使本院無法核實其單位與原告之間的業務往來情況。且從全案來看,上述證據的內容可以推定是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即本案被告)的。綜合全案來看,本院認為,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即被告尚欠原告8113元貨款。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被告某醫藥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藥品銷售有限公司貨款8113元。在法定期限內,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評析]
本案關鍵一點就是能否適用拒證推定這一原則?所謂拒證,系指因一方當事人拒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而導致這些相關證據材料喪失證明價值的事實狀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是我國對拒證推定原則的明確規定。其適用的條件應包括:1、拒證主體必須是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原、被告和第三人;2、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必須應由被拒證的證據予以證明;3、拒證當事人必須確有被拒證的證據;4、拒證當事人主觀上必須有拒證的故意;5、實施了拒證行為;6、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材料綜合確定。本案原、被告之間曾有多年業務往來,被告單位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單位往來帳應在被告處保管,法院要求其單位提交上述證據,被告拒不提交,致使法院無法核實其單位與原告之間的業務往來情況。且從全案來看,上述證據的內容可以推定是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即本案被告)的。綜合全案來看,筆者認為,本案符合拒證推定原則的適用的條件,法院可以合理、合法地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即被告尚欠原告8113元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