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交通事故應否“先刑后民”
作者:王蓓蓓 發布時間:2006-07-18 瀏覽次數:4504
[案情]
2006年3月18日19時左右,顧某乘坐其表弟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曹某駕駛的大客車的左側超車時,與對方向行駛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顧某摔倒在大客車車底,被大客車右后輪碾壓致死。事故發生時三輪摩托車駛離現場。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三輪摩托車駕駛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顧某表弟及曹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顧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另查明,曹某駕駛客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約定該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顧某的近親屬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顧某、曹某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財物損失、精神撫慰等共計人民幣168567.5元
[評析]
審理中,該案應否先刑后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該列入本案的賠償范圍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形成了以下兩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由于在本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中三輪摩托車駕駛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且逃逸,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現逃逸的三輪摩托車尚未找到,故應待該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且被定罪量刑后再行處理,即應先刑后民。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其賠償受害人損失范圍不應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則某保險公司當然也無需賠償顧某的近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三輪摩托車駕駛者至今未被找到并被定罪量刑,而民事賠償部分也無需待刑事處理完畢后再行審理。損失范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顧某的近親屬全部損失,當然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本案中,雖然根據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三輪摩托車駕駛者負事故主要責任,并致一人死亡,但事故認定書僅是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證據之一,其究竟負何種責任,在未經法院確認以前,尚不可知。現該三輪摩托車駕駛者因駛離現場,無法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未經審判機關審判并被定罪量刑以前,不得認定為有罪,故認定其犯有交通肇事罪顯然無從談起,甚至本起事故是否構成刑事案件也是未知之數。現受害人近親屬因民事賠償問題訴至法院,法院應當予以及時審理,如以“先刑后民”之理由對待,而刑事處理又遙遙無期,則此種行為顯然是漠視受害人的權利。同理,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于本案并不適用。顧某的近親屬損失范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即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因本案顧某的近親屬主張的損失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顧某的近親屬全部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