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閥門惹禍端
作者:左言軍 徐生錦 發布時間:2006-07-10 瀏覽次數:3995
2003年12月22日,淮安市淮洋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洋酒業公司)從該市市區由趙開全經營的靖工機電閥門供應部購買了一只DN125柱塞閥,并按其用途安裝在該公司生產車間的蒸汽鍋爐上。2004年4月12日上午,該公司鍋爐工周德江當班正常操作時,上述閥門突然爆炸,斷裂的閥體及過熱蒸汽將周德江致傷,周德江經醫院搶救無效于事故當日死亡。淮洋酒業公司于2004年4月14日與周德江的親屬達成工傷賠償協議:淮洋酒業公司一次性賠償周德江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共計135000元。后周德江之妻鄭梅香從淮洋酒業公司實際領款125986.67元。
劣質閥門惹禍端,應由誰人擔責任?為此,消費者、死者親屬、銷售者、生產者相繼走上了法庭,開始了為時兩年多的3樁訴訟:
消費者的產品責任之訴
2004年4月15日,淮洋酒業公司以銷售者趙開全、張逸娟(趙開全之妻)和生產者上海耐特閥門廠、溫州偉爾奇閥門廠為被告,向漣水縣人民法院提起了產品責任糾紛訴訟。原告淮洋酒業公司訴稱:2003年12月22日,原告從被告趙開全、張逸娟經營的靖工機電閥門供應部購買了1只DN125柱塞閥,并按其用途安裝在原告生產車間的蒸汽鍋爐上。2004年4月12日上午,在鍋爐使用過程中,該柱塞閥突然爆裂,炸死鍋爐工周德江,導致原告全面停產,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故要求經營者和生產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漣水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國營第五三○八廠對上述炸裂的DN125柱塞閥閥體原件進行檢測,其檢測報告分析結論為:“由于送檢的柱塞三通閥體鑄件在鑄造時的溶煉、孕育處理以及澆注等工藝質量太差,因此鑄造件不但出現了石墨長度為2級的粗大塊片狀C型石墨,而且根本沒有孕育出對灰口鑄鐵的機械性能至關重要的共晶團,致使鑄件材質低劣,機械性能特別差,脆性增大,強度下降,易于破裂。送檢的閥體上法蘭頸部爆炸時斷口裂紋正是沿著粗大的塊片狀石墨擴展的。”
漣水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了本案。該院經審理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侵害人應當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被告溫州偉爾奇閥門廠(經查明,該廠曾于2001年3月9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賢分局申請注冊了“上海耐特閥門廠”。)生產的DN125柱塞閥,因質量存在嚴重缺陷而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對此生產者應當予以賠償。被告趙開全、張逸娟作為該產品的銷售者,為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其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已經承擔了相應的行政責任(趙開全、張逸娟因對溫州偉爾奇閥門廠生產的閥門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于2004年7月13日被江蘇省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河分局依法處以罰款30000元。),且對原告所受的損害無直接因果關系,故被告趙開全、張逸娟對原告不負民事責任。發生爆炸事故后,原告淮洋酒業公司被迫全面停產,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原告根據恢復生產后產量情況推算出停產期間每天經濟損失8186元,被告方對此不表示異議,法院予以采納。在事故發生后,原告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恢復生產,對損失的擴大有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處理爆炸現場和更換柱塞閥到恢復正常生產的停產時間以6天計算較為合理。被告溫州偉爾奇閥門廠辯解原告停產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經調解未果,故漣水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決:
一、被告溫州偉爾奇閥門廠賠償原告淮洋酒業公司人身損害賠償費146308.70元,爆裂的DN125柱塞閥檢測費15000元,釀造啤酒的原料損失費12000元,停產損失49008元,合計222316.70元,由被告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淮洋酒業公司要求被告趙開全、張逸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請求。
該判決書送達后,被告溫州偉爾奇閥門廠在法定期限內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經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協議:由溫州偉爾奇閥門廠一次性給付淮洋酒業公司1596000元,并當庭兌現完畢。
死者親屬的損害賠償之訴
周德江之妻鄭梅香等親屬在與銷售閥門的趙開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于2005年4月7日以趙開全為被告向漣水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38492.45元,扣除原告從淮洋酒業公司獲得的工傷賠償款,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給付賠償金133492.45元。
漣水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該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鄭梅香丈夫周德江因被告趙開全銷售給淮洋酒業公司的有嚴重質量問題的閥門發生爆炸而死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原告鄭梅香可以選擇要求產品銷售者給予賠償,產品銷售者賠償后,可依法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原告鄭梅香丈夫周德江傷亡后,淮洋酒業公司已按工傷賠償的有關規定,超額賠償原告鄭梅香等人125986.67元。現原告鄭梅香要求被告趙開全就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差額部分予以賠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經調解未果,故依法作出了如下判決:
原告鄭梅香因其丈夫周德江死亡應獲得的死亡賠償金185240元,喪葬費78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203096元,扣除原告鄭梅香已從淮洋酒業有限公司實際領取的125986.67元,余款77109.33元,由被告趙開全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給原告鄭梅香。
該判決書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末上訴。
銷售者與生產者的賠償責任之訴
2005年11月15日,銷售者趙開全以溫州偉爾奇閥門廠為被告向漣水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給付其已賠償給周德江親屬的各項損失80681.33元(包括賠償款77109.33元,負擔的訴訟費3572元。),以及其因經營被告生產的劣質閥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款的3萬元。
漣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如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銷售者先行承擔了賠償責任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被告溫州偉爾奇閥門廠生產的DN125柱塞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而爆炸,造成周德江死亡和淮洋酒業公司的財產損失,對此,被告應當賠償。趙開全作為產品的銷售者賠償周德江家屬的費用應該由作為生產者的被告溫州偉爾奇閥門廠負責清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支付給死者親屬鄭梅香等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的主張,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原告受到行政處罰被罰款3萬元,是其違法行為所致,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此民事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應支持。
漣水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對本案依法作出了如下判決:
一、被告溫州偉爾奇閥門廠賠償原告趙開全支付給受害人鄭梅香的80681.33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趙開全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判決書送達后,被告溫州偉爾奇閥門廠不服判決,認為其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遂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6月5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這只閥門惹出的禍端才有了全部公斷。但賠償款難撫受害人失去親人之痛,但愿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文中當事人為自然人的均系化名)。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第三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第三十四條: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法官點評:
一只小小的鍋爐閥門惹出的災禍如此之大,引人深思。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產品質量越來越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一些關系到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一旦質量不合格,輕則造成財產損失,重則導致人員傷亡。所以,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者應當牢記消費者是上帝,要想把自己的生產、經營企業做大做強,必須以質量求生存、靠質量求發展,而不應當為了眼前利益,不顧社會公共安全,去生產、經營劣質產品。生產、經營劣質產品者應當算好三筆帳:一是行政執法部門(如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查處;二是造成他人身和財產損害要賠償;三是惹出事端要花時間和精力去處理,影響生產、經營少收益。從更高層次上來說,只有所有的生產者都按照有關規定生產出合格產品,所有的經營者都守法經營、誠信經營,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社會。如果所有的生產、經營者都從這一高度來認識產品質量問題,我們的市場經濟體制將會更加完善,生產、經營者也必將會在市場中獲得更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