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白某,女,系湖南人,1986610日與王某在當地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1996年白某外出上海打工,與江蘇省某某縣的張某相識、相戀,張某系單身。后白某隱瞞自己已結婚生育的事實,與張某于1997812日在江蘇省某某縣登記結婚,并定居在該縣共同生活。2005510日,王某通過多方打聽,找到了在江蘇省某某縣生活的白某,得知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生活多年,一氣之下以白某犯重婚罪將白某訴至法院。另查明張某直到案發才知道白某之前與王某在當地已結婚生育。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就被告人白某犯重婚罪沒有異議,但就白某的重婚行為是否已過追訴時效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重婚罪是繼續犯,重婚行為的本質在于對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的侵犯與破壞。在法律重婚中,重婚行為應看作是辦理重婚登記與其后以夫妻關系非法同居行為的完整統一。辦理重婚登記只是重婚行為的開始而不是終止,一經登記雖然構成重婚罪的既遂,但其后以夫妻關系非法同居的行為卻并沒有結束。因此,作為繼續犯的法律重婚,其追訴時效應以非法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計算,本案白某的重婚行為顯然未過追訴時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就法律重婚而言,行為人隱瞞事實騙取重婚登記的行為,是構成重婚罪的犯罪行為,此行為結束即造成重婚的結果狀態,而其辦理重婚登記的犯罪行為則實行終了,不再繼續,故法律重婚屬于狀態犯。根據法律規定,對于狀態犯,其追訴期限應當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就本案而言,對白某的重婚行為應當從犯罪之日,也即1997812日白某與張某登記結婚之日起計算。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為2年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是5年,本案王某于2005510日起訴白某,顯然已過追訴時效。

第三種意見認為,法律重婚系即成犯,因為就法律重婚而言,行為人隱瞞事實騙取重婚登記的行為一經實施,重婚罪即告既遂,其并不以非法同居的行為或后果為成立要件。就即成犯,其追訴期限應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就本案而言,對白某的重婚行為應從犯罪之日,也即1997812日白某與張某登記結婚之日起計算,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為2年有期徒刑,其追訴期限是5年,本案王某于2005510日起訴白某,顯然已過追訴時效。

[評析]

筆者比較贊同第三種意見。

一、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于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于持續狀態的犯罪。非法拘禁罪,被認為是典型的繼續犯。繼續犯具有兩個主要特征:一是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不間斷地持續存在;二是犯罪行為與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繼續。就法律重婚而言,其主要特征為當事人隱瞞有配偶的事實騙取結婚登記手續。因此,行為人在辦理重婚登記手續之后重婚罪即已既遂,這時一種非法的婚姻關系即告成立。此后,雖然非法的婚姻關系狀態雖然一直在持續之中,但其隱瞞有配偶的事實騙取結婚登記的犯罪行為卻已終結,顯然不符合繼續犯所要求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繼續的主要特征,因此法律重婚不屬于繼續犯,反而倒具備即成犯的主要特征。

二、即成犯是指侵犯一定客體或者引發一定危害結果的危害行為,一經實施終了,即完全具備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既遂的犯罪形態。其主要特征有,犯罪行為不存在持續性,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犯罪即告完成。而狀態犯是指犯罪行為結束后,其造成的不法狀態仍然在持續的情形。即成犯和狀態犯的相同之處在于犯罪行為都不具備持續性,犯罪行為一經實施終了即犯罪既遂,此后犯罪行為不再持續下去。但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區別之處在于具體犯罪行為屬于結果犯還是行為犯,如果具體犯罪行為是行為犯則構成即成犯,如果具體犯罪行為是結果犯則構成狀態犯。就法律重婚而言,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隱瞞事實騙取了重婚登記手續的行為,重婚罪即告既遂,其并不以非法同居的行為或后果為其成立要件,故法律重婚符合即成犯的主要特征,應為即成犯。

綜上,本案被告人白某的重婚行為系法律重婚,屬即成犯,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應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也即從1997812日,被告人白某與張某登記結婚之日計算。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為2年有期徒刑,根據法律規定追訴期限為5年。本案王某于2005510日以重婚罪起訴白某,顯然已超過5年追訴期限,故被告人白某的重婚行為已過追訴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