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報警是否就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作者:季燕 發布時間:2006-07-07 瀏覽次數:4443
[案例]
有這樣一個刑事案例:被告人李某將被害人趙某某故意傷害致死后, 即打電話報警。但只稱發生了命案,并沒有講明是何人所為。
對于案件定性不存在爭議,但在能否認定自動投案、能否成立自首的問題上有分歧意見。
爭議點在于:主動報警行為是否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一種意見認為,只要主動報警,說明被告人沒有規避法律制裁,其行為反映其主觀故意,屬于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以信電投案”情形,應視為自動投案,從而成立自首。另一種意見認為,主動報警并不能直接反映其主觀心態,還要結合報警內容及歸案后的一系列行為表現來綜合分析。
[評析]
一、主動報警是不是一種投案行為?
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中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據刑法立法精神來看,自動投案是相對于被司法機關抓獲或被群眾扭送而被動歸案而言的,并不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完全出于自己主動地投案。投案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對此法律并未作限制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投案方式有親自投案、代為投案、陪同投案、親屬送投案、信電投案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一條也列舉了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幾種情形,其中規定“……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據此,主動報警是一種投案行為。
二、主動報警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嗎?
既然把主動報警視為一種投案行為,那么是不是只要有報警行為就認定自動投案呢?投案行為與自動投案并不是同一個概念,在具體認定時不能將兩者簡單等同起來。并不是只要有投案行為即認定為自動投案,每一種投案方式都有一定的規范即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如信電投案認定為自動投案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確有投案自首的意愿。二是犯罪嫌疑人確有暫不能親自投案的正當理由。三是犯罪嫌疑人確有投案的真實意思表示,即有自愿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主觀意愿。當然,不能苛求信電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將所有犯罪事實在信電中交待清楚,只要其歸案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即可。
也就是說,有了主動報警的投案行為,并不能直接理解為自動投案,還要結合報警內容考察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狀態,是否有準備投案的意愿,是否有主動報警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還要結合歸案后的表現來綜合認定。有些犯罪嫌疑人報警的目的并不是想自動投案而是為了指控他人犯罪,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的認真分析,綜合考量。根據自首的立法精神,主動報警行為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關鍵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報警內容是否客觀的陳述案件事實,是否具有主動地將自己置于公安機關控制之下的主觀意愿。
綜上,筆者認為,主動報警能否視為自動投案,需要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行為表現,來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若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