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卻因受害人性功能受損害而引起關注。43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書的送達,這起案件終于塵埃落定。法院認定原告林某精神受到一定損害,除對其它事項作出判決外,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林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200412月的一天上午1135分左右,林某(受害人)駕駛二輪摩托車途經海安縣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朱某(肇事人)正駕駛4號轎車經該公路由北向南行駛。在一加油站北側,兩車發生碰撞,事故致林某身體受傷,兩車受損。林某受傷后,被送往當地一家醫院治療,共住院40天,,被診斷為:1、性功能受損;2、馬尾神經部分損傷;3、會陰部軟組織挫傷。

出院后,林某陸續前往多家醫院就診。2005923日,當地一權威醫院為林某作出病情鑒定,診斷結論為:1、馬尾神經部分損傷;2、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醫囑:1、傷后休息兩個月,護理11個半月;2、雙下肢行走功能部分受損;3、性功能受損。20051118日,林某被依照法律程序鑒定為十級傷殘。

20041220日,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林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處理中查明,20045月,海安一財產保險公司為朱某駕駛的肇事機動車輛設定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最高保額為200000元。

2005117日,林某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和肇事人朱某告上法庭。

原告林某訴稱,被告朱某將我撞傷后,導致我性功能受損、馬尾神經部分損傷、會陰部軟組織挫傷。交警部門認定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朱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由于事故造成的傷害,我精神遭受了較大的痛苦,現要求被告除賠償其它損失外,依法賠償我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只同意在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對原告林某的損失進行賠償。

被告朱某辯稱,原告林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林某在事故中身體受到傷害,有權依法獲得賠償。由于被告保險公司為被告朱某駕駛的肇事機動車輛設定了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林某承擔賠償責任。事故中,原告林某遭到包括性功能受損在內的多處傷害,并構成十級傷殘,其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所主張的4000元精神撫慰金應予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但未按規定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被中院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原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本案判決之后,主要爭議在于性功能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所獲得的4000元精神撫慰金是否偏低問題。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功能是補償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損害,撫慰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精神痛苦的個案差別是比較典型的,統一確定賠償數額沒有科學依據,也難以實現個案公平正義。賠償數額只能在個案中斟酌確定,具體平衡。

一般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包括三項原則:1、法官自由酌量原則。這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基本原則,它賦予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數額。自由裁量權不是無限制的權利,并不意味著法官可以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時可以隨心所欲,主觀臆斷,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1款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2、區別對待原則。在自由酌量原則的基礎上,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時候,必須對精神損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損害予以區別對待,根據不同特點,計算出應賠償的數額。3、適當限制原則。人們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合理期待,應當符合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一般價值取向,這在任何國家都不能例外。適當限制原則要求考慮當地居民實際負擔能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負擔能力的不同,以及其它情況,以地區為單位,確定一個最高限額。其目的也是克服自由酌量原則的不利因素,防止誤導人們盲目追求高額賠償的傾向。

本案中,原告林某因車禍發生性功能受損,這涉及人之“命根”,受到的精神痛苦是常人可以想象的,但考慮到林某已年近50歲,其本人也僅主張4000元精神撫慰金,法院不能超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判決,故法院的判決是妥當的。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