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111日下午,黃安在大家發超市購物,并使用該店設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530分左右黃安購物結束后,持該店自助寄存柜號碼為1256776748的密碼條找到大家發超市的工作人員,稱其購物前曾將皮包一只(內裝個人錢款計80000)、雨傘一把存入該店22號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內,現因無法打開箱子,要求解決。大家發超市工作人員將黃安指認的箱門打開后,發現里面是空的。工作人員告知黃安,其指認的箱門與其所持密碼條顯示的箱門號碼不一致。但是,當工作人員將與密碼條號碼相符的另一箱門打開后,發現里面也是空的。當晚,黃安向當地市公安局所駐警署報案。

[評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爭議焦點:一、皮包、包內物品和雨傘是否放入自助寄存柜內。二、消費者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時,與超市形成何種法律關系?如果消費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內的物品丟失,超市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所涉的退幣型自助寄存柜,是大家發超市于200310月從上海華明電子金屬柜廠購入的。當時共購入24個寄存箱為一組的自助寄存柜21個,16個寄存箱為一組的自助寄存柜1個,全部安置在店內。每組自助寄存柜上,均標有“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安僮鞑襟E”的內容為:寄包…1、未關的門關上;2、投幣;3、取密碼紙,勿向他人展示密碼;4、包放入箱內;5、關閉。取包…1、密碼輸入;2、取出物品;3、關門,只能打開箱門一次?!凹陌氈钡膬热轂椋?/SPAN>1、請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不會使用者向管理員請教后再操作,本商場實行自助寄包,責任自負;2、寄包前先將未關的箱門關上,再投幣寄包;3、寄包必須投幣開門,密碼紙妥善保管,供取包使用,密碼只能開門一次;4、現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5、當晚2200前請取走您的物品。另,大家發超市在其服務臺內,還設有“大件寄物”的服務項目?! ?/SPAN>      

關于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一。綜觀黃安所作的陳述,只能證明2005111日下午在大家發超市購物,并使用過該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但不足以證明其在使用自助寄存柜時,曾將內有80000元錢款的皮包等物放入寄存箱內。但黃安對大家發超市所設的自助寄存柜上標有“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及設有“大件寄物”的服務項目應該是明知的。而且是選擇了退幣型自助寄存柜寄存方式。

關于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是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币勒丈鲜龇梢幎?,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對保管寄存物品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還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轉寄存物的占有。大家發超市作為一家大型超市,為前來購物的消費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兩種存包方式。在大家發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印制著“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通過“寄包須知”中關于“本商場實行自助寄包,責任自負”、“現金及貴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內容,大家發超市已經把只愿將自助寄存柜提供給消費者使用,不愿對柜內寄存的物品承擔保管責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給消費者。黃安看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明示后,仍不用人工寄存而選用責任自負的自助寄存,說明黃安不愿將自己的物品交付給大家發超市保管,而只愿使用該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暫時存放。因此,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黃安按照自助寄存柜的操作步驟,通過“投入硬幣、退還硬幣、吐出密碼條、箱門自動打開、存放物品、關閉箱門”等人機對話方式,直接取得對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權,實現了存放物品的目的。這一過程中,黃安的物品沒有轉移給大家發超市占有,大家發超市也沒有收到黃安交付保管的物品。黃安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繼續實現對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而大家發超市由于沒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無法履行保管職責。他們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保管物轉移占有的事實。因此,雙方當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關系,而是借用合同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贝蠹野l超市通過印制“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已經將自助寄存柜的正確使用方法告知消費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財產安全的事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根據當時自助寄存柜箱門沒有被撬痕跡等情況,可以認定大家發超市的出借物無瑕疵并具備應有的使用效能。對無償借用給消費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柜,大家發超市已經盡到了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钡诹鶙l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現黃安既不能證明其確曾將所稱錢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內,也不能證明其所稱物品的遺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更不能證明其所稱物品的遺失是大家發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務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造成。因此,黃安要求大家發超市承擔其所稱物品遺失的賠償責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難以支持。

[建議]

當前,許多超市除了向消費者提供人工寄存服務以外,還推出智能化自助寄存柜服務。這本是一件既方便到超市購物的消費者,又為超市節約經營成本的好事。但由于自助寄存柜服務是現代經營理念和新技術的產物,它突破了傳統的保管寄存范疇,在商家與消費者之間形成了新型的借用關系,由此引發本案這起因消費者使用自助寄存柜而產生的糾紛。在本案中,大家發超市雖然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有一點需要說明:相對消費者來說,經營者占據著資金雄厚的優勢,是強者,理所應當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以人為本的服務,盡最大可能“讓消費者滿意、使消費者放心”,這是現代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循的經營宗旨。就本案來說,如果超市能將“自助寄存柜”改變一下名稱,使其更體現因使用該柜而在超市和消費者之間形成的借用關系,則能減少誤解;如果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和密碼條上能明確顯示箱號,則可能避免消費者錯拿錯放物品;如果超市能利用現有技術在自助寄存柜前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則黃安所稱遺失的物品是否放入了寄存柜內,如果放入是被何人取走以及如何取走的等問題,就會一目了然。超市不應該滿足于已將注意事項用文字明示給消費者,還需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加強對智能化自助寄存柜的管理,使其更趨完善,力爭為消費者營造一個更加方便、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