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張和小劉是高中同學,兩人都喜愛籃球運動。20076月某日,兩人在體育場打求時,打的是同盟,在打球過程中,小張因傳球用力過猛,擊中小劉臉部,人身損傷為十級傷殘。小劉為此花去醫療費等各種費用15000元。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小劉訴訟至法院。

[審判]

某縣人民法院判小張父母承擔小劉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500060%,計15000元。

[評析]

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均無過錯。打藍球具有一定的受傷風險。這是該項運動的激烈對抗性質所決定。雖然因小張傳球過猛該致使小劉受傷,但小張沒有主觀故意,也不存在過錯。但根據公平原則,小張應給受傷的小劉以適當補償。但鑒于小張系學生,無收入來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責任應由其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