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作者:周長青 發布時間:2006-05-30 瀏覽次數:4245
張某某因李某與之間有矛盾欲報復李某。一日,李某的摩托車的鑰匙遺失在張某某家后被張某某獲得,當日夜里,張某某乘隙將李某停放在自家門前的一輛價值人民幣4000余元摩托車偷偷開走后放置在一小河邊。李某發現摩托車丟失后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當地群眾發現河邊的摩托車無人認領后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將摩托車發還給李某。公安機關在找張某某調查過程中張某某承認是其所為,并交代這一行為目的只是想報復一下李某,摩托車最終能不能被找到自己并不關心。
對張某某出于報復目的非法處置李某的摩托車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形成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其理由是,張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將他人財物竊走,從而使該財物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客觀上該摩托車被其放置在財物所有人不能控制的場所,進而被張某某所控制,因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由于車輛被失主找回而使其未實際占有,屬于盜竊未遂。
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其理由是,張某某主觀上沒有占有該摩托車的故意,只是出于報復他人的目的而將摩托車轉移,至于摩托車是否丟失其持放任態度,這樣做客觀上侵犯的是財物所有人對財物所有權,造成財物所有人對財物所有權的喪失。至于摩托車最終被失主找回,并不影響行為人犯罪構成。
筆者認為,張某某的行為不應以盜竊罪處罰。因為要認定張某某構成盜竊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這輛摩托車的直接故意,而其只是出于泄憤報復而將他人的摩托車推走以脫離財物所有人的控制,達到財物遭受損失的目的,自己并不想將這輛摩托車占為已有。雖然張某某采取的是秘密手段,但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主客觀相一致的要求,仍不能成立盜竊罪。
張某某的行為也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因為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是財物的所有權的完整性,使其失去原有的價值,并且是結果犯,需要有公私財物被損壞、滅失的結果出現。而本案中被張某某拋棄的摩托車摩托車已被失主找回,并未造成財物所有權的損害,因此不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
筆者認為,張某某的行為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而不宜一律以犯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練習開車、游樂等為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以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偷開機動,只有達到多次偷開同時將機動車輛丟失這兩個條件時才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而偶爾偷開未造成機動車輛丟失,則認定為情節輕微的,不作犯罪處理。因此,對本案張某某以泄憤為目的的報復行為,可以參照上述解釋處理。只有在機動車輛丟失的情況下,才能納入犯罪評價的視線。如果沒有造成機動車輛的丟失,則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作犯罪處理。如果造成機動車輛丟失的,可以故意毀壞財物處理。